3月22日,工信部網站發布通知,對修改《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參照卷煙有關規定執行。
這是自2016年修法後,《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沉寂5年再度調整,也是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首次擬正式納入專門法律監管。
盡管此前部分地方性法規將電子煙與卷煙一視同仁,但相關措施停留在“控煙”等末端環節,有關電子煙的性質以及生產、銷售、宣傳等的監管仍有模糊地帶。
電子煙究竟是不是煙,隨著未來修改後《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正式出台,這一爭論已久的問題或將有明確答案。
電子煙首次納入專門法律監管
此次《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修法在附則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參照本條例中關於卷煙的有關規定執行。
在我國,這是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首次擬正式納入專門法律監管。
現行《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於1997年7月正式頒布實施,後經2013年、2016年兩次修改,主要涉及卷煙、雪茄煙,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始終沒有進入法律文本。
《實施條例》明確,煙草專賣,是指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和進出口業務實行壟斷經營、統一管理的制度。
現行的《實施條例》共十一章、六十五條,內容涵蓋煙草專賣許可申請條件,煙葉的種植收購和調撥,煙草制品的生產、銷售、運輸、進出口貿易,以及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