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制定專門的人工智能汽車或者無人駕駛汽車發展規則,鼓勵城市在特定的區域內,推廣無人駕駛汽車,因為只有這樣,才能為我國無人駕駛汽車發展創造條件。
其次,從經濟的角度來看,由於千軍萬馬過獨木橋,無人駕駛汽車領域將會面臨激烈競爭局面。部分家電企業進入無人駕駛汽車領域,可能是想利用自己的日用家電設備積累的數據和技術,為無人駕駛汽車提供“軟件服務”,但是必須指出,無人駕駛汽車首先是汽車,是“硬件”,如果偷換概念,在傳統汽車上增加有關傳感器,實現無人駕駛,那麼,中國的無人駕駛汽車和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有可能會誤入歧途。
筆者有幸參與早期我國網絡出租車運營規則的討論,對我國網絡出租車運營規則制定的過程有一定的了解。中央交通主管部門希望各級地方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網絡出租車的運營規則。但是,正如人們所看到的那樣,由於既得利益集團的相互掣肘,網絡出租車發展並不盡如人意。更重要的是,由於網絡出租車行業高度集中,因此,網絡出租車行業競爭很快消失,壟斷現象非常嚴重。雖然當時交通運輸部主要負責人已經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但是,由於對我國網絡出租車發展中出現的問題沒有制定具體的規範加以禁止,導致我國網絡出租車行業出現許多糾紛。
美國等一些西方發達國家司法機關對網絡出租車行業發展採取的是“分而治之”的策略。一些法院在判決中認為,網絡出租車提供的是“信息服務”而不是傳統的汽車出租服務。這樣的判決可能有利於網絡出租車行業發展,但是,正如人們所知道的那樣,網絡出租車和出租車一樣,都是提供出租汽車服務,因此,如果把我國無人駕駛汽車定義為“信息服務”,忽視了我國出租車行業發展的基本狀況,那麼,無人駕駛汽車行業發展有可能會重蹈覆轍。
我國人工智能技術廣泛應用,必然會徹底改變傳統的汽車結構特別是汽車傳動結構和驅動裝置,這就要求國家必須未雨綢繆,為我國未來無人駕駛汽車制定國家標準,不能允許汽車製造企業自行其是。如果等到我國汽車製造企業各自為政,自行制定標準,生產出各種類型的所謂電動汽車或者無人駕駛汽車之後,國家再來制定統一的標準,我國電動汽車產業和無人駕駛汽車行業將會遭受重大損失。
從現在開始,國家標準委員會就應該對我國電動汽車和無人駕駛汽車的標準制定開展調研工作,並在此基礎之上,制定統一的標準。一方面鼓勵科技創新,嚴格禁止對某些電動汽車生產企業“量身定做”國家標準,另一方面,必須尊重科技發展規律,為我國電動汽車和無人駕駛汽車的發展提供廣闊的空間。
總而言之,無人駕駛汽車廣泛應用需要明確的交通規則,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盡快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將無人駕駛機車納入其中。無人駕駛汽車和電動汽車的生產,顛覆傳統的汽車產業,因此,國家標準委員會應當盡快制定國家標準,防止出現市場混亂現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