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最高法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銀行卡規定》),該規定共十六條,於發布之日起實施。《銀行卡規定》對銀行卡盜刷的認定和責任承擔作出了詳細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本規定施行後尚未終審的案件,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盜刷事實如何認定?
在盜刷事實認定方面,《銀行卡規定》規定,持卡人主張爭議交易為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書、銀行卡交易時真卡所在地、交易行為地、賬戶交易明細、交易通知、報警記錄、掛失記錄等證據材料進行證明。
發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主張爭議交易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權交易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發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提供交易單據、對賬單、監控錄像、交易身份識別信息、交易驗證信息等證據材料進行證明。
《銀行卡規定》強調,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結合銀行卡交易行為地與真卡所在地距離、持卡人是否進行了基礎交易、交易時間和報警時間、持卡人用卡習慣、銀行卡被盜刷的次數及頻率、交易系統、技術和設備是否具有安全性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存在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
發生偽卡盜刷或網絡盜刷 發卡行要支付被盜刷存款本息并賠償損失
根據《銀行卡規定》,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借記卡持卡人基於借記卡合同法律關系請求發卡行支付被盜刷存款本息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