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銀行與用戶之間簽訂的銀行卡相關協議,大多都有銀行豁免條款,加之舉證責任幾乎完全在持卡人身份上,所以司法實踐中,持卡人起訴銀行的案件也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即便能够得到法院判決支持的,一般也需要以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并查獲犯罪嫌疑人為前提條件。
北京卓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孫志峰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這次規定的出台,正視了銀行卡盜刷存在的複雜性和多樣性,針對不同情況,對用戶和銀行的舉證責任以及具體舉證事實提供了指引,明確了各方的義務和責任,一定程度上用客觀標准取代了法官的主觀臆測,更加有利於案件的妥善解決,給銀行和持卡人一定明確的風險預期,有利於銀行卡交易的安全穩定。”
對於銀行一方存在的責任和義務,孫志峰分析稱,一方面,相對於銀行來說,持卡人在獲取信息、搜集和固定證據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劣勢,適度增加銀行的義務,有助於銀行卡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
另一方面,按照合同及侵權責任的基本原理,具有過錯一方應當承擔違約或侵權責任,那麼向銀行索賠實際上就是要求銀行承擔賠償責任,撤銷不良征信就是要求承擔補救措施或恢複原狀的責任,這也是符合《民法典》規定的。
同時,孫志峰還認為,銀行客觀上應當提高自身安全防範水平和能力,提高自身安全防控體系軟硬件建設,這是銀行作為市場交易主體應盡的義務,不應讓持卡人不合理的分擔。
在此基礎上綜合來看,持卡人的權益保護將被進一步鞏固。基於我國對於信用卡詐騙、虛假訴訟等打擊力度不斷加大,以及刑事、民事、行政處罰立法的不斷周延,這在客觀上也推動了對持卡人個人權益的相關保護。(來源:北京商報 記者:陶鳳、阮航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