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10月24日電/據大公報報道,兩年前的11月11日,中文大學被暴徒占領,並與警方爆發衝突。及後,五名中大學生劉晉旭、高梓斌、陳歷釋、許貽顓及符凱晴,被控於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及違反“禁蒙面法”,早前分別被法院判監四年九個月至四年十一個月。判刑前大部分被告都有求情,除了次被告符凱晴,她不單解除了代表律師職務,更親自在庭上讀出所謂的“陳情信”。
符凱晴在信中表示,她不認同法律本身,對自己行為並不後悔,亦認為判決不合理。又指,在部分人眼中,“‘示威者’犯法就係犯法,就係要負責”,但她認為,權威不代表正確,形容“極權”下的法律只是“政權用以規範人民行為的不流血暴力手段”,若法庭認為重判可令她反省及後悔,“悉隨尊便”云云。“陳情信”被部分立場偏頗的“黃媒”廣傳,並獲得支持亂港勢力的“黃絲”贊許。
戴耀廷歪理害人不淺
可是大家只要稍懂法律和法理學知識,便不難發現符凱晴的言論,其實是歪理連篇。首先,香港的政治體制,雖未達至基本法訂立的終極目標,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議員均是由選舉產生,決不是什麼的“極權”,甚至連威權政體也算不上。符凱晴把香港的政體視為“極權”,並以此作為自己不認同現行法律,毋須遵守的理據,本身便是一種認知偏誤。
其次,是符凱晴的一套只不過是鸚鵡學舌,分明是受到非法“佔中”發起人之一的戴耀廷,多年來散播的“公民抗命”等歪理邪說所誤導。如此一來,她又何嘗不是盲從“權威”?況且,符凱晴很有可能沒細讀原典,於是對於西方“公民抗命”學說存有誤解,才會講出一堆似是而非的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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