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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藥駕”應該關口前移
http://www.CRNTT.com   2022-03-25 19:19:19


  近日,河北邯鄲發生一起汽車衝撞路人事件,肇事嫌疑人劉某北超量服用某鎮痛類處方藥,釀成車禍,目前該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近年來,因為“藥駕”引發的交通事故不在少數,但是對“藥駕”的處理則明顯偏輕。客觀而言,只要當事人沒有造成嚴重的交通後果,出現傷人亡人事故,“藥駕”一般不會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事實上,“藥駕”只是一個通俗的叫法,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義。而且究竟何為“藥駕”?目前無論是檢測標准還是法律處罰都處於空白的狀態。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但這條規定的藥品僅限於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對於像服用鎮痛類處方藥這樣有可能影響駕駛安全的行為并沒有作出規定。從法律後果上看,酒駕只要達到一定的標准就可以按照交通肇事罪進行處罰,而對於“藥駕”并沒有這樣的規定。

  “藥駕”鑒別難是事實,但并不意味著可以任由“藥駕”肆意妄為,成為交通肇事的隱患。所以治理“藥駕”既需要事後的嚴懲,更需要關口前移,堵住“藥駕”的源頭。一方面,應該擴大駕駛限制藥品的範圍,除了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對於鎮痛類等影響駕駛安全的藥品也應該納入禁止範圍。另一方面,道路安全法、刑法也要相應增加“藥駕”條款,加大對“藥駕”的處罰力度。只有這樣,“藥駕”的悲劇才能不再發生。(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關東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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