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嚴格遵守這些規定,住房按揭貸款業務充其量就是期貨交易,最終風險承擔的購房者即使出現損失,也是建房價格、建設期限等可見可控的損失。
退一步說,即便房屋因其他原因爛尾了,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容易梳理。而一旦這些規定被繞開了,甚至變成了“炒樓花”,就成為缺乏風險防範措施的期權交易了。
這種住房按揭貸款,在房價上升期,各方利益都一致,所有人都可以分享房產的時間增值。但一旦房價進入調整期,各方利益就不一致了,購房者就會承擔房產的所有風險。
按理說,按揭購房本質上是一種期權交易,那麼在住房沒有真正交付給業主之前,業主從銀行按揭貸款獲得的資金,其處置權和剩餘索取權都應屬於業主,而非開發商。也因此,對於商品住房預售資金的監管,理應歸屬於業主或者業主組成的業主委員會,至少需要業主監控或確認商品房預售資金調撥情況。
遺憾的是,在相關設計與具體執行中,住房交付之前,本屬於業主的資金卻脫離了業主的監控和決定範圍。而負責商品住房預售資金監管的機構,卻不需為其不作為和亂作為擔責,顯然是有違公平交易和權責對等的原則。
從這個維度看,作為爛尾樓風險的最終風險承擔者,多地業主采取集體停貸的行為,并非全無道理。
就此而言,當前爛尾樓業主集體停貸問題,屬於業主單方面與銀行解除合同。司法部門需基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等相關規定,妥善回應人們合理訴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