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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曾志豪抹黑香港司法須追究
http://www.CRNTT.com   2022-09-09 15:51:59


 考的話,便會發現這里存在一個邏輯陷阱,因為法官批准何俊仁保釋本身,其實已經說明“你如何肯定被告不會再犯呢?”是一個明確可以回答的問題。

  舉個簡單例子,據國安法第33條,被告若(一)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綫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便可視為刑罰扣減的理由,照道理亦可類推為獲准保釋的理由之一。

  至於被告在首次開庭之前主動認罪,而且懷有悔意,又或者是被告身患重病,應否作為法官相信對方不會繼續實施,或無能力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充分理由呢?也許日後在法學研究上可再討論,可是無論如何,事實證明法官批准保釋,實際上能有具體的理由,而不是像曾志豪所言,是什麼“不可能回答的問題”。

  除此之外,單純從法律程序而言,被告不論是否獲准保釋,控辯雙方均可提呈保釋覆核。事實上,何俊仁最初是在7月20日到西九龍裁判法院申請保釋,遭拒後再在上月15日,到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覆核。換言之,律政司如認為何俊仁獲准保釋不妥的話,可向高等法院提呈覆核,若被駁回則可向上訴庭申請上訴,根本用不著曾志豪口中的所謂“大規模反對”。

  陰謀論圖謀取私利

  況且,即使律政司最終不提呈保釋覆核,也完全得不出背後蘊含所謂“政治默契”的結論。根據律政司的檢控守則,是否提出檢控、覆核或上訴,除了會考慮公衆利益、證據強弱之外,亦會參考過往案例,以此考慮提呈覆核的勝算。例如:過往若曾有法官考慮到被控人的健康狀況後,相信對方即使保釋亦不會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於是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2條而批准保釋的案例,之後律政司提呈覆核敗訴,未來遇上情況相類似的案件,便未必會再提呈覆核。事實上,在過去的涉國安罪行的司法實踐過程中,亦曾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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