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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執法是法治應有之義
http://www.CRNTT.com   2023-08-28 18:22:58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香港國安法的“長臂管轄”,已嚴重侵害各國司法主權云云。此說法更是對法律的曲解,必須嚴正批評。所謂的“長臂管轄”正確來說是“域外效力”。香港國安法規定了“域外效力”:“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第三十八條)。

  香港國安法的這條規定符合世界通行的做法,隨著全球化的發展和全球治理模式變革,越來越多的國家及超國家組織已經頒布具有“域外效力”的國內法。

  犯罪地在香港不涉“長臂管轄”

  當然,“域外效力”的具體發揮需要各國的司法合作。只要存在合作協定,就不會發生侵害其他國家的司法主權問題。同理,在缺乏合作協定的情況下,“域外效力”因無法發揮作用而不會存在侵犯的問題。

  必須指出的是,本案並不直接涉及“域外效力”,因為高志活的作品是在香港展覽,如果其作品涉嫌犯罪,則其犯罪地是在香港。因此,香港警方依法對其採取法律行動,例如對其發出通緝令等,並不存在“長臂管轄”的問題。

  再有一種觀點認為,高志活有表達自由,受法律保護。筆者認為,這是一個法律與權利平衡的問題。毫無疑問,表達自由是基本人權,受法律重點保護。同時,表達自由不是絕對權利,世界大多數國家均認同表達自由不能損害他人權利或名譽;不得違反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等。可見,如果“國殤之柱”被認定為具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意圖,那麼,對高志活採取有關法律行動也是十分合情合理的。

  至於一旦高志活被捕,是否要按照香港國安法有關規定將他移交審理,則應該等到高志活真正被捕歸案後再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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