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衛東指出,鑒於當前兩岸政治僵局短期難以打破且台海緊張局勢持續升高的特殊複雜性,探索構建“反獨促統”法律體系應從戰略長遠的高度,立足於應對重大現實鬥爭需要,分清輕重緩急,區分不同層次,從“能做可做須做”的方面入手,急用先做、加快推進,有針對性地補短板、強弱項,充實應對挑戰、防範風險的法律“工具箱”,為“反獨促統”工作提供強而有力的法治保障。比如,在憲法層面,進一步明確界定台灣問題的性質,這涉及到現行憲法在台灣地區的施行效力,可通過釋憲途徑釐清台灣問題的性質。在反分裂方面,進一步修訂完善《反分裂國家法》,這在當下尤為緊迫。目前該法的相關規定過於宏觀、原則,尚有不少需要加強、改進和完善的部分,應將20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形成的新時代黨解決台灣問題總體方略的核心思想與方針政策納入其中,以體現鮮明的時代性。同時擴大適用範圍,將此法適用於其他分裂勢力;並將組織、個人與外國勢力一並納入規範範圍;增設有關反對外國干涉的具體條款;對第八條、第九條作出進一步解釋,確保順暢實施等。總之,要確保《反分裂國家法》這部好法律落地落實,見行見效。在促進統一方面,可探討制定《促進國家統一法》,將大陸單方面制定的促進兩岸和平發展、融合發展的重大舉措予以法律化,以更大力度凝聚人心、激勵各界推進統一,為兩岸統一擘畫更為清晰光明的願景。
朱衛東認為,在兩岸關係層面,需要構建“法治型”的兩岸關係互動新模式和法律框架,著力推動大陸與台灣就“兩岸同屬一國”這一兩岸關係的根本性質和法律定位,形成共同的認知和明確的規範。在反干涉方面,針對美西方對台灣問題的干擾阻撓,也需及時構建一套行之有效的涉台反干涉法律機制。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世界進入動蕩變革期,國際競爭越來越體現為制度、規則、法律之爭。我們必須加強涉外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提升涉外執法司法效能,堅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對外鬥爭中,敢於向破壞者、攪局者說不。他強調,無論兩岸關係如何發展演進,法律的作用不可替代,必須更好地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軌道上全面推進“反獨促統”工作。
去年6月21日,“兩高三部”發布實施的《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簡稱《意見》)在島內外產生巨大反響。對此,朱衛東認為,各方高度關注,無論是民進黨當局的刻意歪曲抹黑,還是台灣各界與海外輿論的熱議,正說明《意見》的內容切中時弊、直擊要害,精準懲“獨”,激發了島內社會的反思與反省。他指出,從戰略和長遠的角度看,“懲獨22條意見”絕不是嚇唬人的“稻草人”“紙老虎”,而是長牙帶刺的“狼牙棒”、懸在“台獨”分子頭上的達摩克利斯劍,為防範台海局勢惡變、維護台海和平穩定和民眾福祉設置了一條帶電的“高壓線”和防護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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