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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長和港口交易必須接受反壟斷審查
http://www.CRNTT.com   2025-05-07 18:19:48


 

  當然,也有一種觀點認為,因為長和在開曼群島註冊,當中不牽涉任何中國境內資產,所以《反壟斷法》難以管轄有關經營者集中行為。這是對《反壟斷法》缺乏瞭解的表現。所謂經營者集中,是指三種情況:經營者合併;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由於經營者集中會減少競爭者和導致壟斷,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會立法要求有關經營者事先申報。

  根據《反壟斷法》,在審查經營者集中時,必須先確定相關市場。《反壟斷法》第15條第二款指出:本法所稱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範圍和地域範圍。誠如有專家指出,在本交易中,由於航運和進出口的地域市場是全球市場,中國市場作為其中的一部分,如果全球市場競爭受影響,那麼中國市場必然受到影響,受影響的包括需要向外國港口支付服務費的中國企業,以及上游的進出口公司。

  其次,既然《反壟斷法》有域外管轄權,那麼,長和是否應該事先申報呢?《反壟斷法》第26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經營者集中未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但有證據證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申報。經營者未依照前兩款規定進行申報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依法進行調查。從本交易披露的情況看,經營者在從事集中前應該沒有申報。即便如此,反壟斷執法機構仍然可以進行調查。

  根據《反壟斷法》第31條規定,審查期間,經營者不得實施集中。再者,如果市場監管總局經審查認為,長和港口交易影響中國相關市場的公平競爭,可以採取“附條件批准交易”或者“禁止交易”等反壟斷措施。

  交易涉及重大國家安全利益

  第三,根據《反壟斷法》第38條,對外資併購境內企業或者以其他方式參與經營者集中,涉及國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規定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國家安全審查。可見,對於經營者集中,執法當局不僅要進行反壟斷調查,而且可以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本交易從表面上看似乎是一宗純商業買賣,但其實這對中國的經濟安全影響巨大,因為當中牽涉很多在“一帶一路”沿線的港口,出售後不僅意味中國失去寶貴的戰略性資產,而且對國家經濟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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