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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樂士: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應由立法會議員投票決定
http://www.CRNTT.com   2025-07-25 18:29:43


 
  2004年,英國的貝理雅政府(亦即布萊爾政府)立法確立同性伴侶的“民事伴侶”關係,並承諾不會再有任何舉措。然而,既然邁出第一步,後續隨之即來。同性婚姻支持者壯了膽,旋即加強宣傳力度。2014年,卡梅倫政府在未進行公眾諮詢或取得民意授權的情況下,強行在英格蘭和威爾士通過了同性婚姻法案,其後擴展至蘇格蘭和北愛爾蘭。因此,有人將終審法院的聲明視為“流禍之肇端”實不足為奇。

  儘管五位法官在同性婚姻問題上都判岑子傑敗訴,但輿論仍認為三位法官的聲明實質上在向承認同性婚姻方向推進。若無法在各方面都能堅守傳統家庭價值觀,那麼傳統婚姻制度終將面臨質疑。

  更有甚者,2015年,美國最高法院持自由主義思想立場的法官曾以5比4的多數對美國的憲法進行釋法,確定最高法院有權命令各州許可並承認同性婚姻,此舉篡奪了美國國會的立法權。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痛斥(John Roberts)該釋法“出於個人意志,而非法律判斷”,他指出,婚姻制度是人類社會的基石,自古以來為世界各族人民所共遵,如今卻因一些法官罔顧歷史真相、執意求新求變而岌岌可危。

  不出所料,這股浪潮引起世界各大宗教的警覺,一致予以譴責。從1978至2005年領導全球13億天主教徒的教宗聖若望保祿二世曾力圖將遏止有關同性婚姻的討論,強調婚姻是一男一女之間的神聖契約,以自然法則為基礎,不因個人意志或社會規範而改變。他將同性結合斥為對自然道德律、家庭及社會的威脅,其言論將為香港的天主教徒及其他信眾奉為指針。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9條明確保護傳統婚姻、家庭及父母。無論如何釋法,同性婚姻皆無存在空間,任何有損保障傳統婚姻的舉措均值得商榷。全球僅38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同性婚姻合法化與世界上絕大多數157個國家格格不入,在中國更是如此,香港絕不可假借隱私權之名暗度陳倉,使其合法化。儘管終院法官在隱私權問題上的意見對岑子傑有利,但該判決不應與同性婚姻問題混為一談。然而,法官的聲明已然賦予境外同性婚姻一定程度的合法性,因此,若立法會議員拒絕配合,實屬意料之中。

  終審法院創始成員、前任法官烈顯倫已闡明立場,直指岑子傑案過半數法官的聲明“漏洞百出”,強調此說充其量只是某些法官“(以微弱多數)就《人權法案》第14條的法律效力表達意見,僅此而已,並未作出任何命令”。換言之,終審法院並未強制政府執行命令,而政府承諾尊重終院,遂令政府陷入兩難境地。

  烈顯倫進一步闡明:“政府行政部門絕非終審法院的附庸”,這一點不容爭議。若香港的家庭法律架構需作出改變,責任應由“行政及立法機關承擔,而非司法機關”。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依照《基本法》規定和法律程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是立法會的職能。因此,當行政機關提出法案時,立法機關有權決定是否通過——對此政府也已承認。

  政府已竭盡所能於7月11日於憲報刊登《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條例草案》(“草案”),7月16日提交立法會首讀。草案提議設立同性伴侶登記制度,允許同性伴侶向新設登記處申請註冊關係。雖然草案承認境外註冊同性婚姻伴侶的若干合法權利,但活動人士仍稱其框架不足以保障同性關係。

  行政長官李家超承諾婚姻制度仍將維持“一夫一妻、異性結合”。他稱終院裁決(其稱之為“裁定”而非“聲明”)對政府“具法律約束力”,但政府將“尊重立法會的最終決定”。這也不是壞事,畢竟不少議員對該草案極為抵觸。他們指出,承認境外註冊的同性伴侶關係實質上等同於允許香港同性婚姻,實在令人難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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