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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依法通緝護國安 儆惡懲奸彰公義
http://www.CRNTT.com   2025-07-28 22:49:51


 

  根據以《聯合國憲章》作為基礎的國際法及國際慣例,維護國家安全是所有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英方發表的所謂聯合聲明指責香港“跨境打壓”,實為政治凌駕法律,採用雙重標準,以失實和偏頗言論,為反中亂港分子撐腰站台,凸顯政治霸權和虛偽的雙標嘴臉,這是跳梁小丑的笨拙政治操弄,只會破壞中英關係,損人不利己。

  英國政客謬稱香港警方的做法損害香港國際地位,質疑首相斯塔默政府計劃透過修例恢復與香港的移交逃犯合作安排。事實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2024報告指香港法治排名回升至全球第17位,高於英國的第26位。

  外力干預顯雙標虛偽

  英國政客又以“侵害人權自由”為借口,罔顧事實和法律,盲目包庇居英在內的涉嫌犯罪的香港人。事實是,“香港議會”制定“香港憲法”否定國家主權,抵觸《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0條禁止煽動仇恨之規定。

  英國與全球超過100國簽訂引渡條約,卻單獨終止與香港合作,本質是將司法政治化,違背《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宣導的司法協作精神,把英國變成一個“逃犯天堂”,損害英國的法治和公共安全,可算是拾起石頭砸在自己的腳上。

  何良懋等人於倫敦組建“香港議會”並“宣誓就職”,此舉若發生在英國(如蘇格蘭團體宣布獨立並成立“議會”),執法部門將可依據《叛逆法》(Treason Felony Act 1848)起訴,發起人可判處終身監禁。英方抹黑特區政府正當合理的執法行動,實屬“搬龍門”雙重標準。

  是次行動體現香港司法制度優勢,透明度高。香港警方公開涉案組織架構圖、被通緝者職務及懸紅金額(核心人物100萬元,其餘20萬元),符合罪責相稱原則。另外,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被通緝者若返港投案,仍享無罪推定及公平審訊權利。

  在監督機制下,香港所有國安案件審訊須公開進行(除涉及國家機密部分),較英國“秘密法庭”(IPSA)制度更保障司法監督。反觀英國軍情五處(MI5)2023年通緝境外恐怖分子時,僅發布化名及模糊指控,拒絕披露證據細節。

  本港警方此次行動是以法律利劍制止顛覆國家的行為,以“違法必究,雖遠必誅”的法治決心,守住國家安全底線。奉勸被通緝者臨崖勒馬,盡快回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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