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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分析:反“獨”促統工具箱中的法律之錘
http://www.CRNTT.com   2025-10-31 00:37:44


 

  二、以國際法有力駁斥“台灣地位未定”謬論

  近來,美國一些政客聯合民進黨當局翻炒“台灣地位未定”謬論。對此無稽之談,中國大陸積極拿起法律武器,再三闡述系列國際法文件,進行有理有據地駁斥。

  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政府發表《開羅宣言》宣布,三國之宗旨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共同簽署、後蘇聯參加的《波茨坦公告》,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8月15日,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無條件投降。9月,日本簽署《日本投降條款》,承諾“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10月25日,中國政府宣告“恢復對台灣行使主權”,並在台北舉行“中國戰區台灣省受降儀式”。至此,中國從法律和事實上收復了台灣,台灣光復、回歸中國,其地位問題已徹底解決。1971年,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明確“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其邏輯前提正是“台灣屬於中國”,進一步確認一個中國原則,並從國際法層面徹底排除了“兩個中國”“一中一台”或“台灣獨立”的可能。

  我們認為,《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條款》及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等國際法文件,是確認台灣屬於中國領土、奠定戰後國際秩序的核心國際法文件。這一系列文件形成“歷史定論—戰後安排—國際組織確認”的完整法律閉環,體現了國際法體系的連貫性,其權威性不容置疑。

  三、以法促融促統釋善意

  早在1994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就已通過《台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後又歷經數次修訂,成為保護台灣同胞投資者權益、促進兩岸經濟融合發展制定的專項法律。多年以來,為推進兩岸融合發展,大陸地方出台了眾多法規,比如《福建省閩台關係檔案保護條例》《廈門經濟特區直接采認台灣地區職業資格若干規定》等等。我們認為,這些法規體現了大陸各層級推動兩岸關係發展的主動作為,表明大陸正以積極之姿塑造以法促融的戰略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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