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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9日,海口美蘭國際機場停機坪上,南航工程技術分公司機務工程師在對飛機進行深度檢查。(新華社) |
中評社香港4月8日電/民航安全無小事,法治之力護平安。
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辦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用嚴明的法律標尺衡量行為邊界,守護飛機上萬千乘客的安全。
依法懲治“機鬧”犯罪行為——
違規開啟民航飛機應急出口艙門,在機艙內打架鬥毆,對乘務人員使用暴力……這些行為嚴重影響飛行安全。
如何判定這些行為屬於行政違法行為,還是構成刑事犯罪?
對此,司法解釋明確,在民航飛機處於依靠自身動力移動期間或者空中飛行期間違規開啟艙門、足以引發危害公共安全危險的情況下,以刑法中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對於飛機尚未依靠自身動力移動等情況下違規開啟艙門的行為,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並由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新華社報導,最高法刑四庭庭長羅國良介紹,司法解釋採用列舉式規定,對在飛行中的民航飛機上使用暴力行為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規定,特別明確乘務員即通常所稱的“空姐空少”屬於“飛行安全保障人員”,是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的犯罪對象,對飛機乘務員使用暴力的行為可能構成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
從嚴懲治“造謠”涉民航飛行安全犯罪——
口無遮攔謊稱“飛機有炸彈”,會有哪些嚴重後果?
2023年8月,陳某波的妻女因超過值機時間而未能登機。陳某波同日報警要求為其妻女辦理機票改簽,未果後心生不滿,在報警電話中編造航班上有炸彈的虛假恐怖信息,導致機場啟動一級應急預案,後續多個航班延誤。最終,陳某波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陳某波雖被依法懲處,但在司法解釋出台前,相關法律適用問題比較複雜,編造、故意傳播涉民航飛行安全虛假恐怖信息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沒有明確標準,影響執法司法實踐中對此類行為打擊的精準度和懲治的威懾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