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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團結進步立法的法治精神、海外影響與涉台意義
http://www.CRNTT.com   2026-07-12 00:02:53
民族團結與國家統一是中國憲法的內在精神,也是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主要目標。(資料圖)
  中評社╱題:“民族團結進步立法的法治精神、海外影響與涉台意義” 作者:田飛龍(北京),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民族法學研究會常務副秘書長

  【摘要】民族團結與國家統一是中國憲法的內在精神,也是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主要目標。民族團結是國家統一的前提和基礎,是民族復興與進步的政治條件,必須從政治和法律上加以保障和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國與中共中央民族工作的重大部署,是中華民族共同體歷史與治理經驗的法律化,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長期民族工作與民族政策經驗的法律化,也是世界民族治理與法治文明發展互鑒的法律化。《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明確以增進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異性為法律原則和政策指導方針,將民族團結確認為各民族的生命線,將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確認為民族團結之本。面對民族分裂勢力和外部勢力的攻擊抹黑、干預制裁,促進法本身設有反制原則和反制法律機制,但圍繞該法的輿論戰、法律戰及其關聯的涉宗教、人權、貿易、科技等領域的法理話語權鬥爭和制裁/反制裁鬥爭必然是長期複雜的。這部法律也對鑄牢兩岸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和塑造國家完全統一大勢造成積極影響和引導,“習鄭會”積極回應了這部法律的法治要義與國家統一精神。該法還將深刻影響到世界民族治理與法治文明發展的路徑和前景,對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與探索人類文明新形態起到杠杆促進作用。

  引言:民族團結進步作為法律目標

  晚清民國之際,中國經歷“三千年未有之大變局”,其本質是從傳統到現代的精神和制度轉型問題。1902年,梁啟超首次在學術概念意義上提出“中華民族”,其背景是此際民族危亡,國家主權搖搖欲墜,救亡圖存成為壓倒性的國家理性和社會動員集體意識,民族主義和民族國家範式強勢滲透影響中國精英思維與政治走向①。1941年延安民族學院(中央民族大學前身)成立,毛澤東親筆題詞“團結”,由此奠定了民族工作與民族政策的“民族團結”基調②。

  新中國建立後,中國民族政策的基本內容是民族平等、民族團結、民族區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繁榮③,其中“民族團結”居於重要地位,發揮關鍵作用。1982憲法序言第11段與總綱第4條第1款對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作出原則性規定,“民族團結”成為憲法構建目標。

  2018年,“中華民族”一詞寫入憲法④,同期“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寫入中國共產黨黨章,民族團結成為中共黨建、中國的國家建設與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關鍵要素之一。在全面依法治國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法治保障的新時代,民族團結成為各民族的政治共識,而民族團結基礎上的民族進步與共同現代化成為社會主義民族關係與民族發展權的政策目標。2023年11月,中共中央與全國人大啟動並重點部署民族團結進步立法工作。2024年7月,中共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由此,民族團結進步立法正式成為國家立法議題,引起海內外高度關注。

  2026年3月12日,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以下簡稱《促進法》),標誌著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正確道路的法典化邁出了關鍵一步。這是中華民族的自我理性立法和政治成熟的里程碑,是中華民族團結進步的法律時刻。⑤在中國民族領域的立法中,憲法奠定了調整民族關係、實現民族團結進步的根本法基礎,《民族區域自治法》將解決民族問題的民族自治和區域自治相結合,而《促進法》則以中華民族共同體的歷史和演變規律為根據、以增強中華民族共同性為核心使命、以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為法律主線,在民族領域立法中樹立了新的標杆與典範,並對世界民族治理與法治文明做出獨特的中國貢獻。⑥

  以法治精神、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完成民族團結進步立法,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與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提供法治保障,並將中國民族事務治理的法治經驗與世界各國分享,這是中國法治文明進步與世界民族治理探索的大事,也標誌著中華民族共同體與人類命運共同體和諧互動的制度深化。

  然而,民族分裂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唯恐中國持續鞏固民族團結與國家統一,唯恐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與中國式現代化順利完成,唯恐中國的現代化與全球化發展對西方霸權體系構成實質性挑戰並推動全球治理體系與規則秩序變革,故在該法制定通過前後即展開持續性的攻擊抹黑,罔顧基本事實和法理,無視中華民族共同體歷史與中國各民族團結進步的客觀事實,扭曲中國民族政策與法律的合法性和進步性。同時,“台獨”勢力也對民族團結進步立法加以歪曲,試圖阻斷“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兩岸同屬中華民族”共識規範及其國家統一進程。

  2026年4月10日的“習鄭會”基本精神積極回應《促進法》的法治要義,聚焦凝聚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共識與行動,共同塑造兩岸完全統一大勢。⑦中央隨後宣佈的“惠台十條”即屬以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共識推動兩岸融合發展與完全統一的積極政策措施。本文擬對《促進法》的法治精神、海外影響與涉台意義進行內在連貫的分析與解讀,為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與國家統一提供學術智慧支撐與法治思維引導。

  一、《促進法》的政治法律意義與法治精神

  這部法律以“促進法”形式規劃體例與內容,包括序言及7章正文內容,65條。這是中國法律中除《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之外第五部有序言的法律,可見國家對其政治法律意義的高度重視。中國法律體系中的“序言法”⑧,除了憲法作為根本法的特殊重要性之外,集中於“一國兩制”範疇和民族治理範疇,這些範疇都是決定中國作為政治共同體存在類型與方式⑨的基礎性範疇,從結構上深刻影響到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

  這部促進法的出臺具有政治法律層面的多重意義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和民族領域法律法規體系的結構性進步和完善。

  其一,依憲治國的法律制度建設需要。中國憲法中規定了“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條款,中國的國家民族統一性如何進行法律保障,是依憲治國的重要任務。同時,中國憲法中規定了“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指向了民族團結與國家統一的國族構建目標。促進法集中回應了中國憲法的上述規範性目標,以中華民族共同體的共同性為抓手和主線,以基本法律形式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

  其二,民族工作與民族事務治理法治化的需要。新中國建立以來,中國逐漸探索形成了以民族平等、民族團結、民族區域自治、各民族共同繁榮為核心的民族工作政策體系,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促進法是這一正確道路的法典化,是一種立法者的科學總結與決斷,有助於規範性保障中國民族事務治理法治化,並全面系統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發展。

  其三,民族領域話語權和法律主導權構建的需要。在民族領域長期存在著錯誤史觀、思潮和外部干預勢力的滲透挑戰,對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造成嚴重威脅:一方面,以“內亞史觀”“新清史”⑪“征服王朝論”“贊米亞學說”“南島語族論”“高句麗史觀”等為代表的虛化甚至否定中華民族整體性與共同性、宣揚民族分離主義的史觀、思潮和話語體系,亟須從學術和法律上加以回應和治理;另一方面,美西方持續操弄“民族牌”“人權牌”等干預中國新疆、西藏事務,進行毫無國際法根據和事實依據的指責與制裁⑫,離間破壞中國民族團結的基本面,必須從國家法律層面加以反制鬥爭。

  其四,中華民族共同體理論體系建設的法典化表達需要。促進法是科學立法,以中華民族共同體的共同性為主線,以中華民族共同體理論體系建設的學術成果為依據⑬,系統充分表達中華民族共同體不同於西方民族國家範式與帝國範式的歷史經驗、文明特性、制度理性與政策系統性,是為中華民族立法的首創和典範。

  促進法在民族治理的宏觀理論上有創新和突破,即以中華民族共同體範式超越西方民族國家與帝國範式⑭。西方各國及脫胎於殖民地的全球南方國家,民族治理的思想來源和立法模式大體遵循西方的民族國家範式,特別是過於理想化和模型化的“一族一國”模式,在具體立法和民族治理實踐中造成民族強制同化與壓迫以及不平等的世界民族關係,無法走出民族治理困境。中國在近代轉型過程中嘗試過但最終沒有選擇西方的民族國家道路,更沒有選擇帝國道路,而是回歸中華民族共同體的長期歷史傳統和文明國家軌道,並以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和共同體思想為指導,走向了以中華民族共同體範式為基礎的民族治理正確道路。⑮以國族意義的“共同體”超越所謂的“民族國家”,是促進法在全球民族立法領域的範式突破。

  從法律文本的具體內容來看,有以下方面的創新和進步:第一,以序言形式精煉表達促進法的指導思想、歷史經緯和法理根據;第二,以共同體的四維架構法體框架,具有科學合理性;第三,促進法的政策引導性和責任制裁性有機結合,確保法律實效性;第四,促進法的對內促進團結與對外法律鬥爭有機結合;第五,促進法的全覆蓋教育與精細化規制有機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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