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習鄭會”精神:以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共識推進國家統一進程
中華民族共同體是民族實體、政治實體和文明實體,其當代範圍包括“中國大陸同胞、港澳台同胞以及海外僑胞等”⑲,可見港澳台區域和族群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九二共識”的核心意涵是“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兩岸共謀國家統一”,這裡的“一個中國”當然首先是指政治中國,但由於中國和中華民族的法理一體性和政治對位性,中華民族是中國亙古不變的國族基礎,故“兩岸同屬中華民族”也是“一個中國”的規範要素。甚至,中華民族認同在民調比例和政治文化凝聚力上要明顯高於政治中國認同。這是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與國家統一進程的重要維度和抓手。
兩年前的“二次習馬會”,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了“兩岸同屬中華民族”及鑄牢兩岸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重要論述和實踐倡議,得到兩岸中國人的歷史文化共鳴與實際行動響應⑳。2026年4月10日,“習鄭會”登場,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凝聚與共識再次成為兩岸政治話語中的核心話語,中華民族與中華文化成為兩岸心靈相通的通關密碼。這種根源於中華民族共同體歷史與政治意識的認同是深層次的身份認同,是“台獨”勢力的所謂“自由民主身份”及其幻想的西方“祖國”殖民意象所無法篡改與扭曲的。“習鄭會”適值大陸通過《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並深度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之際,以“民族一中”強化“政治一中”,不僅重新鞏固了“九二共識”的政治認同基礎,更是以中華民族共同體認同作為兩岸中國人之間牢不可破的歷史文化認同,為兩岸完全統一提供最為深層和強大的民族共同體精神力量。
習近平總書記在“習鄭會”上的重要講話,可視為2024年“二次習馬會”的續篇,但更有歷史性突破和政治破冰意義。此次重要講話以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動兩岸和平發展、融合發展與最終統一的邏輯主線更為清晰,也更具文化感召力和政治穿透力。講話伊始,習近平總書記開門見山,從“兩岸同胞同屬中華民族”切入,對台灣同胞與大陸同胞在中國國家統一、文明賡續與民族團結中的共同歷史、共同責任和共同信念加以簡明扼要的回顧與論斷。總書記指出,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各族人民共同締造了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共同書寫了輝煌的中國歷史,共同創造了燦爛的中華文明,共同培育了偉大的民族精神。這一論斷與《促進法》序言第一段關於中華民族歷史觀的論述完全一致,彰顯了兩岸統一在民族團結與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中的歸屬性和地位意義。
總書記還進一步指出,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各族人民鑄就了國土不可分、國家不可亂、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斷的共同信念,這裡涉及到“國土”“國家”“民族”“文明”的一體性與共同性,在《促進法》序言第二段中明確規定為“大一統”信念。由此可見,習近平總書記是在兩岸同屬中華民族共同體與兩岸共同秉持守護大一統信念的意義上理解、規劃和引導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並最終走向完全統一的。
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直面國際大變局和兩岸危局,明確提出“台獨”是破壞台海和平的罪魁禍首,並呼籲國共兩黨和兩岸同胞要堅持民族大義,反對“台獨”分裂和外來干涉。總書記提出了關於兩岸關係發展的“四點意見”:第一,堅持以正確認同促進心靈契合;第二,堅持以和平發展守護共同家園;第三,堅持以交流融合增進民生福祉;第四,堅持以團結奮鬥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這些意見既是兩岸長期和平發展的經驗總結和政策延續,也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理論與實踐成果在兩岸關係上的積極運用。《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第21條第2款明確規定了兩岸關係發展中如何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國家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深化兩岸各領域融合發展,增進台灣同胞對中華民族的歸屬感、認同感、榮譽感,推動兩岸同胞共同傳承弘揚中華文化,增強同屬中華民族、同是中國人的認識。”總書記的“四點意見”既是兩岸關係發展的政策指引,也是《促進法》對台適用的原意闡釋。
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還就兩岸社會制度差異給出了權威解釋和疏導意見,試圖破除包括國民黨在內的台灣各界對“一國兩制”與大陸社會主義制度的長期誤解和對立意識。民進黨是“台獨”政黨,自然完全拒絕具有和平統一性質與功能的“一國兩制”。國民黨長期以來出於“反共”傳統和正統性競爭的政治需要,也一直抵制“一國兩制”,導致兩岸之間長期維持在有“九二共識”但無“和平統一”實質合意與行動的狀態,陷入“不統、不獨、不武”的現狀主義泥潭。國民黨內各路人馬具體立場和利益或有差異,但在明確回應“一國兩制”與和平統一方案上則基本處於迴避狀態。
在“習鄭會”的對話交流中,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兩岸關係的終極期望表述為“團結兩岸同胞,攜手共創祖國統一、民族復興的美好未來”,而鄭麗文主席的表述為“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開創兩岸關係美好未來,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其間差距和差異,亦有某種“一中各表”之意味與遺痕,但或許已達到目前國民黨與鄭麗文主席兩岸關係論述尺度之極限。新的共識空間如何拓展與突破,仍有待未來條件之凝聚形成。
鄭麗文主席的對話回應清晰有力,但也有模糊性、餘地和空間。其論述整體上明確肯定身份認同層面的“炎黃子孫”“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人”“一家人”,對習近平總書記的有關中華民族共同體的論述和意見予以正面回應和響應,這是非常重大的政治共識成果。同時,鄭麗文主席明確肯定了堅持“九二共識”、反對“台獨”的共同政治基礎,對民族復興與兩岸融合發展高度認同和支持。
總之,“習鄭會”凝聚中華民族共同體共識,確認“九二共識”與反對“台獨”,共同推動兩岸和平發展、融合發展與心靈契合,其政治成果顯著,“統一”的意涵與腳步聲隱約其中。一方自信而言明,一方默契而隱衷,但真正的愛國者總會知行合一,堅定完成民族復興的最後一躍:當代的大一統。有政治的“大一統”,才有兩岸的“太平年”,也才有中華民族對人類和平發展的整體性貢獻與文明新形態的前途。
四、結語:中國民族治理模式的世界意義
中國的民族團結立法,是中華民族共同體內在形成與發展規律的法律表達,同時也體現了人類追求政治團結與國家秩序的普遍心理與制度實踐趨勢。《促進法》序言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始終堅持國土不可分、國家不可亂、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斷的大一統信念”以及“民族團結是中國各族人民的生命線”,這就將《促進法》的文明傳統、政治信念與法治取向進行了民族共同體的法理提煉,將“國土”“國家”“民族”“文明”進行了一體整合,從而凸顯中國民族團結立法的歷史與法理正當性。從比較文明史和比較現代化史來看,國際學術界一直試圖解開古代中國“大一統”與文明超強連續性以及中國式現代化奇跡背後的政治密碼,《促進法》在很大程度上回應和回答了這一疑問,即中國的古今連續性及其文明與政治成就,與“民族團結”緊密相關。
《促進法》緊緊抓住“民族團結”的生命線定位和意義,將中華民族共同體歷史經驗法律化,將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的民族政策經驗法律化,將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和改進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法律化,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推動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了系統完整的法治保障。中國的民族團結進步立法模式與實踐成果,構成中國民族團結的法律樣本,必然會對人類社會追求民族團結與和平發展長期理想及其實踐路徑構成一種創造性探索和有力引領,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與探索人類文明新形態提供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基金項目:國家民委民族研究一般項目“以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推進兩岸和平統一的法理與實踐研究”(2024-GMB-050);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民族團結與人權治理”(2026)。
註釋:
①周璇:“西方‘民族’概念對清末民國時期中華民族觀念的影響”,《世界民族》2026年第2期。
②吳明海:“延安民族學院‘團結’理念的價值意蘊”,《中國民族報》2021年11月2日。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中國的民族政策與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白皮書),中國政府網,http://www.scio.gov.cn/zfbps/ndhf/2009n/202207/t20220704_130048.html,2026年4月29日訪問。
④江國華、肖妮娜:“‘中華民族’入憲的意義”,《河北法學》2019年第3期。
⑤田飛龍:“以法治精神推動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環球時報》2026年3月16日。
⑥中央統戰部、國家民委:“深入貫徹實施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進一步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向心力”,《人民日報》2026年4月27日。
⑦新華網:“習近平總書記會見中國國民黨主席鄭麗文”,https://www.news.cn/politics/leaders/20260410/2993d2023b9c4048a8bbfbabe965348e/c.html,2026年4月30日訪問。
⑧吳家清、寧凱惠:“論憲法序言的價值構造及其功能”,《法學論壇》2019年第3期。
⑨這是典型的政治憲法學判斷,參見陳端洪:“論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與高級法”,《中外法學》2008年第4期。
⑩立法者對這部法律之政治意義的闡釋,參見李鴻忠:“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草案)》的說明》(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中國法治出版社2026年版,第19-22頁。
⑪對該思潮的學術批判,參見崔志海:“美國‘新清史’族群理論的幾個誤區”,《中國社會學科報》2026年4月10日。
⑫郭永虎、熊小艷:“美國國會涉疆立法活動的動向、特徵及影響:2017—2020年”,《統一戰線學研究》2020年第5期。
⑬ 詳見《中華民族共同體概論》,高等教育出版社&民族出版社2023年版,第一講“中華民族共同體基礎理論”,第1-22頁。
⑭強世功:“帝國秩序的精神基礎:帝國古今之變”,《開放時代》2024年第2期。
⑮潘岳:“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求是》2023年第24期。
⑯決議原文參見歐盟官網,https://www.europarl.europa.eu/doceo/document/TA-10-2026-0152_EN.pdf,2026年5月1日訪問。
⑰中國駐歐盟使團:“歐洲議會通過涉中國民族政策和法律的決議,中方已提出交涉”,北京日報網,https://news.bjd.com.cn/2026/05/01/11720863.shtml,2026年4月30日訪問。
⑱莊晨燕、張敏、田飛龍:“以‘人類命運共同體’為主線構建世界民族研究自主知識體系”,《中央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6年第2期。
⑲同13,第2頁。
⑳田飛龍:“‘兩岸同屬中華民族’的法理闡釋及其實踐意義”,《中國評論》2024年6月號。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6年6月號,總第342期,P10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