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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民族團結進步立法的涉台意義
http://www.CRNTT.com   2026-07-12 00:02:53
 
  同時,《促進法》也正確處理了少數民族的差異性與中華民族的共同性的辯證統一關係,確立了增強共同性和尊重包容差異性的促進法制度原則,並在法律正文多處設有保護少數民族身份認同、自治權利與文化權利的條款,從而體現了中華民族共同體“多元一體”的有機性、互動性和整體性。歐洲民族歷史缺乏“多元一體”的共同體經驗與“大一統”智慧,對中國民族立法的文明與歷史背景缺乏理性理解的必要知識,這是需要更多的中歐民族領域對話與人權對話加以彌補的。

  決議對《民族區域自治法》和《促進法》關係的理解也是錯誤的,中國民族政策和法律的合法性基準在憲法,而中國憲法規定了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規定了“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規定了中國民族關係的憲法目標是“平等團結互助和諧”,而《民族區域自治法》是將其中的民族平等、民族團結目標以民族區域自治的方式加以推進和實現,這部法律仍然是中國涉民族領域的基本法律,而《促進法》以增強中華民族共同性為法律導向,是對《民族區域自治法》相對偏重民族差異性和民族自治性的制度彌補和提升,二者是相互協調銜接的關係,共同回應和支撐的是中國憲法上完整的民族關係構建目標。《促進法》第一章總則第8條明確確認和規範了民族區域自治與民族團結進步的協調銜接關係,即“國家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歐洲議會深受西方民族主義與文化多元主義的價值觀和知識體系影響,偏向民族差異性和民族學、人類學意義上的族群文化權利與自治權利,對中華民族共同體的歷史和法理存在觀念與知識隔膜,對中國憲法與《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的整體法律秩序關係圖景及中華民族共同體法治建設的法理邏輯缺乏規範性理解和認同。歐洲議會決議的立法缺陷根源於其“東方主義”的知識缺陷。

  整體分析上述決議的“干預理由”和“行動倡議”,我們可以得出如下基本結論並據此思考如何增強《促進法》的國際話語權和涉民族人權鬥爭的制度優勢,推動世界民族治理和全球人權治理的共同發展進步:

  第一,《促進法》是中華民族的自我理性立法和政治成熟的法治里程碑,是對中華民族共同體歷史與法理的規範性肯定,必然對西方的民族國家範式與民族領域的人權話語霸權造成結構性挑戰,並對民族分裂勢力的存在合法性與利益網絡造成壓制和切割,由此激發民族分裂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的汙名化、反彈和干預、制裁,這些都在合理預期之中。

  第二,《促進法》立法動議、審議與通過後初期的海外輿情和政治反應一直在持續發酵,歐洲議會的干預性決議衹是其中的一個片段,圍繞該法的輿論戰和法律戰是長期複雜的,必須具備長期鬥爭思維和能力基礎。

  第三,歐洲議會決議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但具有政治立場宣示和政策倡議的效果,且代表了歐洲中心主義的意識形態和人權話語霸權,對中國國際形象、民族政策與法律合法性、中歐關係、聯合國人權機構範疇的地位和角色以及未來美國介入預期下民族領域輿論戰、貿易戰、法律戰的多重混成與鬥爭迭代有深刻影響,已經超出了通常的民族工作領域而成為涉外法治建設與總體國家安全體系建設的重要課題,必須一體統籌,有序應對。

  第四,《促進法》是一部融合民族歷史、政治思想、憲法規範與世界民族治理示範等多重內涵與訴求在內的綜合性、基礎性法律,必須全面準確深入開展該法的宣傳、闡釋、研究和國際傳播,凝聚國內外理解和認同《促進法》及中國民族政策與法律立場的統一戰線、強大話語權和知識體系優勢,從深層學理和法理上突破西方話語、制度和知識霸權。

  第五,在《促進法》的配套制度建設與法理話語權建設中,應當具有“跨域融合”的政策理性與學科方法自覺,將涉民族法治建設、涉外法治建設與總體國家安全法治建設有機結合起來,形成支撐《促進法》全面準確實施的立體化、系統化並具有涉外統籌性質的跨域法律規範體系與整合性法律執行機制。

  第六,積極開展涉民族領域人權對話與人權法律協調,有效應對來自歐洲人權法、國際人權法及其相關論壇、審議程序、合規審查程序和干預制裁程序的壓力、衝擊和危害,並逐步推動將中國的民族治理與人權治理經驗和規範以自主知識體系構建、文明交流互鑒、多邊治理合作與規則標準制定等方式和世界各民族及國際社會共享,以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共同探索世界民族治理與全球人權治理新形態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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