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習鄭會”的對話交流中,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兩岸關係的終極期望表述為“團結兩岸同胞,攜手共創祖國統一、民族復興的美好未來”,而鄭麗文主席的表述為“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開創兩岸關係美好未來,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其間差距和差異,亦有某種“一中各表”之意味與遺痕,但或許已達到目前國民黨與鄭麗文主席兩岸關係論述尺度之極限。新的共識空間如何拓展與突破,仍有待未來條件之凝聚形成。
鄭麗文主席的對話回應清晰有力,但也有模糊性、餘地和空間。其論述整體上明確肯定身份認同層面的“炎黃子孫”“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人”“一家人”,對習近平總書記的有關中華民族共同體的論述和意見予以正面回應和響應,這是非常重大的政治共識成果。同時,鄭麗文主席明確肯定了堅持“九二共識”、反對“台獨”的共同政治基礎,對民族復興與兩岸融合發展高度認同和支持。
總之,“習鄭會”凝聚中華民族共同體共識,確認“九二共識”與反對“台獨”,共同推動兩岸和平發展、融合發展與心靈契合,其政治成果顯著,“統一”的意涵與腳步聲隱約其中。一方自信而言明,一方默契而隱衷,但真正的愛國者總會知行合一,堅定完成民族復興的最後一躍:當代的大一統。有政治的“大一統”,才有兩岸的“太平年”,也才有中華民族對人類和平發展的整體性貢獻與文明新形態的前途。
四、結語:中國民族治理模式的世界意義
中國的民族團結立法,是中華民族共同體內在形成與發展規律的法律表達,同時也體現了人類追求政治團結與國家秩序的普遍心理與制度實踐趨勢。《促進法》序言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始終堅持國土不可分、國家不可亂、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斷的大一統信念”以及“民族團結是中國各族人民的生命線”,這就將《促進法》的文明傳統、政治信念與法治取向進行了民族共同體的法理提煉,將“國土”“國家”“民族”“文明”進行了一體整合,從而凸顯中國民族團結立法的歷史與法理正當性。從比較文明史和比較現代化史來看,國際學術界一直試圖解開古代中國“大一統”與文明超強連續性以及中國式現代化奇跡背後的政治密碼,《促進法》在很大程度上回應和回答了這一疑問,即中國的古今連續性及其文明與政治成就,與“民族團結”緊密相關。
《促進法》緊緊抓住“民族團結”的生命線定位和意義,將中華民族共同體歷史經驗法律化,將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的民族政策經驗法律化,將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和改進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法律化,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推動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了系統完整的法治保障。中國的民族團結進步立法模式與實踐成果,構成中國民族團結的法律樣本,必然會對人類社會追求民族團結與和平發展長期理想及其實踐路徑構成一種創造性探索和有力引領,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與探索人類文明新形態提供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基金項目:國家民委民族研究一般項目“以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推進兩岸和平統一的法理與實踐研究”(2024-GMB-050);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民族團結與人權治理”(2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