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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一:日本主張的EEZ的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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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二:菲律賓群島基線和EEZ外部界線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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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三:2009年11月18日修正“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簡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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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四:台灣島東側可以主張的EEZ的外部界線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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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五:台灣島東面海域的EEZ與日本和菲律賓主張的EEZ重疊狀況圖 |
中評社╱題:日菲海洋劃界談判的國際法問題分析 作者:高聖惕(武漢),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二級教授;黃顯雯(武漢),武漢大學國際法所博士生
【摘要】今年5月底,日菲宣佈啟動兩國專屬經濟區(EEZ)和大陸架的劃界談判,相關海域涵蓋台灣島以東200海里。換言之,日菲海洋劃界將會侵吞和瓜分中國在台灣島東側擁有的EEZ和大陸架。本文參考官方地圖確定日菲海洋劃界談判的相關海域;適用“陸地決定海洋”原則來分析“使用有主權爭議的島嶼來主張海洋權利”的國家實踐及策略;檢視《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發現“舊金山和約”和“美日歸還沖繩協定”的違法之處,證明本案劃界談判當中日本主張海洋權利的陸地基礎(與那國島和八重山群島)的主權歸屬很有問題。本文檢視台日菲三方在處理重疊EEZ所致衝突的立場,發現“台日漁業協議”和“台菲漁業協定”都歸功於抗爭行動。本文證明中國政府因應日菲劃界談判所採取的高強度海上執法行動,才是維護中國海洋權益的必要做法。
一、前言
2026年5月28日,日菲宣佈啟動兩國專屬經濟區(簡稱EEZ)和大陸架的劃界談判,相關海域涵蓋台灣島以東200海里。換言之,日菲海洋劃界旨在侵吞和瓜分中國在台灣島東側擁有的EEZ和大陸架。本文分析日菲海洋劃界談判涉及的國際法問題。本文第二節依據官方地圖陳述日菲海洋劃界談判的相關海域以及對於中國海洋權益的影響。第三節討論“使用有主權爭議的島嶼來主張海洋權利”的國家實踐及策略,發現“陸地決定海洋”原則的反向運用方式。第四節檢視建立二戰後國際秩序的幾個文件,分析“舊金山和約”和“美日歸還沖繩協定”的違法問題,討論日本在本案主張海洋權利的陸地基礎(即與那國島和八重山群島)的主權歸屬爭議內容。本文第五節檢視台日菲三方在處理重疊EEZ所致衝突的立場,導出本文第六節,也就是發掘“台日漁業協定”和“台菲漁業協議”的制定背景。本文第七節是結論,討論中國政府因應日菲海洋劃界談判所採取的高強度海上執法行動的必要性。
二、日菲海洋劃界談判對中國的影響
日菲海洋劃界談判,涉及日菲兩國各自主張的200海里EEZ和大陸架的重疊部分,目前日菲政府官網尚未公佈此項談判涉及海域的經緯度坐標。從地理位置來看,日菲兩國各自主張的EEZ及大陸架若有重疊,必然位於台灣島東側。暫且不論日本主張台灣島東面海域為其EEZ和大陸架的“合法性”(詳見本文第四節),本文先從日菲台三方公佈的相關地圖來確定日菲海洋劃界談判所涉及的海域。
根據日本政府公佈的EEZ和大陸架地圖(如圖一),日本最西邊的島嶼是與那國島和八重山群島,日本以此主張的EEZ和大陸架幾乎涵蓋台灣島東側的整個海域。①倘若日本無疑地擁有與那國島和八重山群島的領土主權,則中國使用台灣島往東主張的EEZ和大陸架,除了近岸地區外,其他所有海域都將被日本的EEZ和大陸架所涵蓋。
[圖一:日本主張的EEZ的範圍]
根據菲國政府公佈的群島基線以及其群島基線產生的EEZ和大陸架的地圖(如圖二),菲國以其最北方的巴丹群島再往北擴展200海里,將涵蓋台灣島以東、宜蘭以南的海域。②將日菲各自主張的EEZ和大陸架疊在一起看,中國使用台灣島往東主張的海域被極限擠壓。不被日菲兩國主張的海域,衹剩下台灣島東邊和宜蘭以北的近岸外海,該海域再往東不遠,將遭到與那國島產生的海域阻斷。
[圖二:菲律賓群島基線和EEZ外部界線圖]
中國大陸方面尚未針對台灣島公佈領海基點和領海基線,台灣當局在1999年曾經公佈“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點、基線和領海和毗連區外部界線”,並於2009年修正(如圖三)。③姑且以台灣當局公佈的台灣島東側的領海基線為基礎,往東延伸200海里,將涵蓋與那國島和八重山群島。以台灣島和釣魚島作為領土基礎往東能夠主張的EEZ和大陸架(如圖四),將和日菲各自主張的EEZ和大陸架呈現高度重疊的狀況(如圖五)。④
[圖三:2009年11月18日修正“中華民國”第一批領海基線、領海及鄰接區外界線簡圖]
[圖四:台灣島東側可以主張的EEZ的外部界線圖]
[圖五:台灣島東面海域的EEZ與日本和菲律賓主張的EEZ重疊狀況圖]
日本、菲律賓和中國都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簡稱《公約》)的締約國,三國都有權從各自領土或島嶼的領海基線往外延伸200海里主張EEZ和大陸架。這種海洋權利並非“主權”,而是針對海水、海床和底土內天然資源的探勘、開發、養護和管理的專屬權利。換言之,沿海國並不擁有EEZ和大陸架的海域、海底和其底土,擁有的是當中的有生命的和無生命的天然資源。日本和菲律賓撇開中國,來主張各自的EEZ和大陸架,目的在於:(1)針對日菲海域重疊的部分要“瓜分”天然資源,沒有台灣的份也沒有中國大陸的份;(2)針對不重疊的部分要“獨吞”天然資源,沒有台灣的份也沒有中國大陸的份。若中國政府不出面主張並有積極執法作為,等於把台灣島東面200海里的天然資源拱手讓人。從國際法而言,中國在此的海洋權利根本就是日菲海洋劃界談判而瓜分的“目標”,中國就是日菲海洋劃界談判的“不可或缺的第三方(indispensable third party)”。無論日菲選擇使用談判還是國際司法仲裁來為兩國劃界,從而瓜分中國的海洋權利,中國在法律上有權阻止日菲的劃界程序。
日菲雙邊瓜分台灣島東側的海洋權益而撇開中國,除了上述問題外,日本是否有權從與那國島和八重山群島往南主張EEZ和大陸架,也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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