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題:回歸以來澳門人權事業發展範式與國際傳播叙事 作者:韩克芳(北京),法學博士、中央民族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
【摘要】澳門回歸以來,在“一國兩制”框架下形成了體系完整、運行成熟、成效顯著的人權發展範式。這一範式以憲法與基本法為憲制根基,以法治體系為核心支撑,實現了居民法定權利的全面落實,在政治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與特定群體權利保障等方面取得歷史性成就,并形成全面管治權與高度自治權相統一、發展導向與普惠保障并重、多元文化與包容治理協同等鮮明特徵。面對外部勢力基於意識形態偏見與雙重標準對澳門人權狀況的不實指責,澳門亟須構建系統化國際傳播體系,主動闡釋澳門人權事業發展範式及經驗。在此基礎上,探索了開展國際傳播的內容、渠道、保障及風險應對。
回歸以來,澳門堅守“一國”之本、善用“兩制”之利,實現經濟社會穩定發展,并在人權保障領域形成了符合自身憲制秩序、貼近本地實際、惠及全體居民的獨特路徑。其人權建設事業呈現出制度成熟、成就顯著的穩定形態,構成具有自身辨識度的人權發展範式。在中央政府支持下,具有澳門特色的“一國兩制”實踐取得巨大成功,澳門人權事業發展取得了顯著成就,“澳門居民享有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更為廣泛的權利和自由”。①然而,當前全球人權發展格局中,意識形態偏見與雙重標準依然突出,部分西方國家基於地緣政治競爭,刻意抹黑澳門人權發展狀況,編造“自由受限”“司法弱化”等不實叙事。這種做法本質目的是以話語霸權干擾“一國兩制”實踐。基於此,本文以“一國兩制”框架下澳門人權事業發展範式為研究核心,系統梳理澳門人權事業發展的制度基礎、實踐成效、範式特徵與經驗啓示,并在此基礎上探討澳門人權事業發展成就及經驗的國際傳播叙事。
一、澳門人權事業發展範式形成的憲制基礎
回歸以來,在“一國兩制”方針指引下,澳門結合自身歷史傳統與社會實際,逐步構建起以憲法為統領、基本法為核心、本地法律為支撑的人權保障法治體系。這套體系不僅為澳門人權事業發展範式搭建了堅實制度框架,更切實保障著澳門居民各項權利的實現。
(一)憲法:澳門人權保障的根本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為國家根本法,是澳門特別行政區一切制度的法律來源,在澳門人權事業保障體系中具有不可動搖的最高地位。其一,憲法是“一國兩制”落地和澳門特區設立的憲制源頭。憲法第三十一條關於設立特別行政區的規定,以及第六十二條賦予全國人大決定特別行政區制度的職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憲法化表達,為澳門回歸後保留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不變、實行高度自治提供了根本支撑。憲法從根本上確立了澳門作為中國領土不可分割一部分的地位,為澳門人權事業發展提供了政治基礎和安全保障。其二,憲法原則是澳門人權事業發展的價值基石。憲法第三十三條關於“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規定,是當代中國人權發展道路的最高法律宣示,更是澳門人權事業發展的根本價值導向。憲法中關於公民基本權利的原則性條款,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通過基本法的轉化承接,成為澳門人權保障體系的上位價值標準。其三,憲法條款在澳門實行直接適用與間接適用相結合的模式。直接適用的條款主要涉及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及澳門特區法律地位,如國旗國徽、國家主權歸屬、澳門特區屬性等規定,直接在澳門生效,是維護澳門政治穩定和法治秩序的底綫。間接適用的條款則是憲法中關於公民基本權利的具體規定,這些條款不直接作為法院裁判依據,而是通過基本法轉化為澳門本地可操作的權利規範,既保證國家法治體系統一,又維護澳門法律體系的相對獨立性。
(二)基本法:澳門人權保障的憲制性規範
澳門基本法作為特區的憲制性文件,是澳門人權保障體系的“總綱領”,它將“一國兩制”方針具體化、法律化,是澳門人權保障的核心載體。其核心作用集中在:明確人權保障的基本原則和核心清單,構建“基本法至上”的規範位階,為後續立法提供根本遵循。②其一,基本法構建了全方位的人權保障“清單”。基本法第三章結合澳門實際,以專章形式系統規定了澳門居民及境內其他人的權利與自由。此外,總則第六條關於私有財產權保護、第二十一條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與國家事務管理的權利、第一百零三條的財產權及補償權、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的學生求學自由等條款,共同形成覆蓋政治權利、人身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及特殊群體權利的完整體系,體現出主體多樣、內容廣泛、保障充分的特點,③貼合澳門歷史傳統與社會現實。其二,基本法通過完善的實施機制確保人權保障落地見效。一是確立基本法最高效力等級,為人權保障相關的立法、執法、司法活動提供根本遵循。二是構建多元權力機關協同保障體制,通過行政主導、立法配合、司法獨立的政治體制,明確各機關人權保障職責。三是銜接國際公約,這是基本法賦予澳門人權保障的重要憲制安排。基本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這一規定既延續了澳門回歸前國際人權公約的適用傳統,也為澳門人權事業發展與國際標準接軌提供了憲制依據。
(三)本地法律體系:權利落地的實施規則與程序保障
在基本法框架下,澳門本地法律體系的核心作用,是將憲法和基本法的抽象權利原則轉化為具體法律規則和可操作程序,形成覆蓋社會生活各方面、細節完備、可操作性強的權利保障網絡。④其一,五大法典構成人權保障的基本框架。在基本法指導下,五大法典將基本法抽象權利轉化為具體規則的核心載體,覆蓋民商事、刑事、訴訟等核心領域。《澳門民法典》細化人身權、財產權,專章規定人格權,同時規範婚姻家庭、財產所有等民生領域權利;《澳門民事訴訟法典》《商法典》分別從民事救濟和商事權利保護層面完善框架,保障經營者與消費者合法權益;《澳門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聚焦刑事領域人權保障,前者將侵犯人身自由等權利的行為轉化為具體罪名,震懾侵權行為,後者確立無罪推定、非法證據排除等原則,平衡社會秩序與個體自由。其二,專項法律實現人權精細化保護。澳門本地各類專項法律針對特定權利、群體或領域填補空白,實現精準保障。《維護國家安全法》作為核心專項法律,為人權保障築牢安全根基,其立法貫穿法治與人權原則,與基本法及國際人權公約銜接;《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的通過,提升了國安機構運作的法律位階,進一步完善國安體制頂層設計。針對特定權利,《個人資料保護法》適配數字時代需求,強化隱私權與個人信息保護;《反就業歧視法》禁止各類就業歧視,保障平等就業權。針對弱勢群體,澳門出臺了《未成年人保護法》《殘疾人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專項法律,給予弱勢群體傾斜性保護,實現了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的統一。此外,《勞工法》《社會保障制度》《教育法》等民生專項法律,構建權利—法律—福利的保障鏈條,切實保障居民生存權、發展權。其三,行政法規、規章與司法判例保障措施落地。行政法規與規章作為制度體系的基層規範,將基本法律與專項法律的規則細化為具體的操作流程、實施標準與管理措施,增強了人權保障的可操作性。如圍繞《社會保障制度》制定的行政法規,明確養老金、現金分享等福利的發放標準與申請流程等。司法判例作為補充,通過審判實踐解釋法律、填補漏洞,形成“立法+司法”雙重保障。其四,國際公約的轉化適用實現國際接軌。基本法延續了國際人權公約在澳門的效力,澳門通過本地立法將公約權利條款轉化為國內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生命權、言論自由等,通過基本法和本地刑法、行政法落實;《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的工作權、受教育權等,通過社會福利、教育體系得以實現,使澳門人權保障既具中國特色,又符合國際標準。由上可見,澳門人權事業保障的本地法律體系與憲法、基本法有效銜接、協調統一,構建起層級清晰、銜接嚴密的法治整體。其核心在於依托分層立法、逐級落實的制度路徑,將憲法確立的人權原則、基本法載明的權利規範,以及相關國際公約的適用要求,轉化為細化完備、可落地執行的制度規則,切實保障各項合法權利有效實現。
綜上,澳門人權事業發展的法治保障體系并非簡單的規範叠加,而是一個有機整體。從縱向看,憲法、基本法、本地法律呈現效力遞減但權威統一的層級結構,確保制度的合法性與穩定性;從橫向看,三者分別承擔價值引領、權利定型、實施操作的功能,形成從理念到規範再到實踐的貫通格局。依托這一獨特架構,澳門人權保障兼顧國家統一性與地方自主性,成為“一國兩制”下人權法治保障的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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