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5日電/過去,銀行只能銷售本銀行的理財產品,而隨著銀行理財子公司接連“出生”,這一狀況也在悄然改變。
經濟日報記者了解到,中信銀行首款代銷理財子公司產品“興銀理財半年期穩利恒盈F款”已於近日募集完畢。該產品管理人為興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中信銀行為代銷機構。中信銀行提示稱,代銷機構不承擔產品的投資、兌付和風險管理責任。
不僅如此,光大理財有限責任公司推出的“陽光碧樂活1號”也已在百信銀行APP上線。根據介紹可以看到,該產品類型為固定收益類,非保本浮動收益型。更早之前的2019年12月,杭州銀行也宣布與中信銀行、華夏銀行等“強強聯手,開放融合”。
毫無疑問,這種打破競爭的行為對金融消費者來說是利好。但這樣操作是否合規呢?對此,中郵理財高級經濟師蔔振興表示:“代銷他行理財產品是滿足監管要求的,按照資管新規等相關監管文件的規定,商業銀行和理財子公司可以銷售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
具體來看,根據《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商業銀行只能通過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渠道代理銷售理財產品。根據《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銀行理財子公司可以通過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其他機構代理銷售理財產品。
雖然合規,但業內專家同時強調,銀行代銷理財子公司產品應當遵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關於代理銷售業務的相關規定,嚴格把控合規風險,尤其要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並在代銷業務與其他業務之間建立風險隔離制度。
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代銷他行的銀行理財產品,並非只是利好消費者,對商業銀行來說也同樣如此。“總體而言,這充分發揮了商業銀行的渠道優勢。商業銀行具有大量分支機構,可以通過產品代銷更好地發揮渠道作用,還拓展了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的銷售渠道,可以通過代銷彌補資金來源不足的問題。這對雙方來說均屬於互惠互利的選擇。”蔔振興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