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4日電/據檢察日報報道,出售2009萬條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利8.4萬餘元。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檢察院提起的一起侵害公民個人信息民事公益訴訟案,通過網絡公開開庭審理後,法院當庭宣判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兩名被告賠償損失8.4萬餘元,並在國家級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據了解,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間,身為杭州某信息技術公司部門經理的馬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導出公司後台客戶手機號碼及短信數據2000餘萬條,將手機號碼按QP(棋牌類)、XJD(現金貸類)等特定人群進行分類。隨後,馬某夥同王某以每條幾分至幾角不等的價格進行售賣,獲利8.4萬餘元。2020年4月,馬某、王某被刑事拘留。西湖區檢察院在依法追究馬某、王某刑事責任(目前刑事部分法院尚未判決)的同時,依法對兩名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訴訟,並運用該院自行研發的檢察業務區塊鏈取證設備對相關侵權證據進行取證、固定。
該院認為,根據民法典第111條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並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第1032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該案中,馬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後編制特定人群手機號碼集,並在明知其出賣的個人信息將被用於短信、電話推銷等定向商業推廣用途,產生數以萬計的騷擾短信、騷擾電話的情況下,仍夥同王某非法出售給他人,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同時,還使社會不特定公眾的生活安寧受到滋擾,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馬某、王某應按照其獲利金額賠償損失,並在國家級新聞媒體上賠禮道歉。據辦案檢察官介紹,馬某、王某的行為雖然發生在民法典實施前,但民法典對個人信息保護有更為詳盡的規定。案件適用民法典更能體現法律對不特定民事主體人格尊嚴和人格自由的保護和尊重。同時,該案也不存在適用民法典會“減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增加當事人的法定義務或者背離當事人的合理預期”的情形。據此,該院以民法典為依據訴請判令馬某、王某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證據,並結合危害後果、法律責任對被告進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法院當庭宣判支持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兩被告也充分認識到其行為給社會公眾帶來的不良影響,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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