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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檢抗告成功 柯文哲4人交保遭撤重裁
http://www.CRNTT.com   2024-12-29 09:46:02


台灣高等法院。(中評社 張穎齊攝)
  中評社台北12月29日電(記者 張穎齊)台灣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貪遭訴,被求刑達28年6月,台北地院27日裁定柯等5名被告具保停押,柯被以3000萬元新台幣交保,台北地檢署不服27日提出抗告,台灣高等法院29日上午9點發布撤銷原裁定、發回北院更裁,認為仍有逃亡勾串之虞,柯等4人(扣除前台北市副市長彭振聲)將再次出庭接押庭。柯文哲等人恐僅享有幾日短暫自由身。

  柯文哲26日遭台北地檢署依涉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圖利、公益侵占政治獻金、背信等罪起訴,共遭求刑達28年6月。北院接押庭審判長江俊彥裁定柯文哲3000萬元交保、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4000萬元交保、柯文哲時任財務長李文宗1000萬元交保、中國國民黨籍台北市議員應曉薇1500萬元交保、彭振聲500萬元交保,但5人都限制住居、出境、出海,也不得與北檢起訴書中的證人、被告有接觸。

  北檢不服,5人中僅有彭振聲坦承犯行,因此北檢向柯、沈、李、應4人提出抗告。經北院將卷宗給台高院於28日受理後,台高院29日裁定發回北院更裁。

  台高院裁定文如下:原裁定撤銷,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原裁定主文:柯文哲交保新台幣(下同)3000萬元、李文宗交保800萬元(偵查中尚有交保200萬元)、沈慶京交保4000萬元、應曉薇交保1500萬元,4人均限制住居、出境、出海,除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須外,不得有任何接觸同案被告、證人之行為。】

  台高院指出,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被告柯文哲、李文宗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6條第1項第4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圖利及刑法第336條第1項、第342條第1項之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重大,被告沈慶京涉犯貪污治罪條例6條第1項第4款、第11條第1項之圖利、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等罪嫌重大,被告應曉薇涉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重大,其中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圖利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4人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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