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天凱 湖北 銀行主管
1、兩岸共同聲明:台海兩岸同屬一個國家主權,主權不可分割。
2、台灣人民有自己選擇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文化藝術、宗教信仰的自由。台灣擁有“近似國家”地位,以“中華台北”的名義對外從事非主權約束的國際活動。
3、台灣的的對外事務,只要不涉及主權問題,概由自己做主。凡涉主權問題概由大陸權衡兩岸中國人的整體利益作出抉擇安排。
4、台灣可以擁有內部治安需要的武裝力量。海峽兩岸武裝力量的存廢以及各自在海峽兩岸維持多大軍事規模由兩岸共同商定,總的原則是:必須確保兩岸和平發展。
5、兩岸構建一體化的東南沿海與南海國防體系,軍費共擔。
6、台灣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外來勢力對付中國大陸提供任何方便和支持。相反,台灣應扮演大陸防衛的重要力量,大陸必須為台灣提供安全保證。
7、台灣海峽除建立軍事通報制度外,一切民生往來在建立特殊通關制度的前提下全面開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