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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賣淫:需要的不僅是教育 還有法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1-10 16:42:09  


  作者:左擔道 江蘇徐州 職員

  來自《新民晚》的消息:上海閘北區檢察院對閘北警方破獲的這起未成年女性參與賣淫和介紹賣淫的特大案件提起公訴。該案涉案人員多達20人,其中多數為在校中學生,2人為未滿14周歲的幼女,涉及上海市某職業學校分校、普通高中等9所學校。“不少涉案女生為零花錢主動賣淫、介紹賣淫,嫖客形成了固定‘圈子’,形似日本社會的所謂‘援助交際’”。

  新中國成立,1979年第一部刑法中並沒有嫖娼賣淫的罪名,涉及到此類行為的,只有強姦罪。對待道德犯罪,新中國雙管齊下:法律的嚴苛性,以及群眾運動對道德的雙重規範,嫖娼曾一度在中國消失。隨著法律的改進,尤其在前一段時間,發生的官員、人大代表,嫖宿幼女案件之後,筆者才知道中國增加了一條“未成年賣淫罪”。

  賣淫肯定是一種交易。當然這種交易是建立在一種看似公平,至少是指兩個具備民事責任的人,才具備交易的條件。在如今的中國刑法中,卻有一條凡引誘14歲以下賣淫的法律條文。何謂引誘,何謂不是引誘。既然存在引誘之說,那一定也會有非引誘之說。此種說法和邏輯,顯然是對未成年人不具備民事能力說法的公然挑戰和衝突。

  凡是涉足幼女的嫖娼,和賣淫的活動,都應該論為引誘或強姦論罪。14歲以下的幼女,尚不具備足夠的辨別能力和免疫能力。她們的不通世故,她們的判斷,尚不具備完整的判斷能力,既然做了。肯定是在引誘之下。也就是說孩子不會是有錯的,錯的是那些參與其違法的,齷齪活動的成年參與者。所以對於十四歲以下的孩子,是不存在引誘和不引誘的問題。如果引誘或者非引誘,在中國法庭上,成為辯論的焦點;在中國刑法中赫然存在,既不嚴謹也很荒唐。

  從歷次新聞中,我們可以看到嫖娼幼女者,一次動不動就是一千元或者幾千元,顯然這不是農民工階層所消費起的。既然一次嫖娼就可以達到千元。但筆者記得四川某官員嫖娼犯罪,罰款只有5000元。對於如此高消費者,這點懲罰數額不過是他們的毛毛雨。法律執行的不嚴肅,顯得有點鬧劇和滑稽。其象徵性遠大於懲罰性。

  對於財富者,這種法律不是杜絕,而是縱容,更不能以罰代罪。對於罪犯不疼不癢的法規,尚不如民意汹湧更讓他們害怕。因為後者不僅讓他們丟臉,更讓他們害怕丟官,一不小心再深入他的其它領地:比如財產來源方面的種種……當然後者是網絡民意的人肉計劃。

  在這條新聞後,有一位監察官的點評:未成年人是國家和民族的希望與未來,未成年人犯罪如果不加以有效遏制,後果不堪設想。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刻不容緩。有效的治理需要調動多方面力量。一方面是調整中小學生道德教育的模式,切實提升學生品德修養,加強犯罪的預防。另一方面是將恢復性司法理念引入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程序,對已經犯罪的未成年人進行矯正,實現控制犯罪的目的。

  是啊,每當發生一起牽扯幼女賣淫的案件,我們都會象這位檢察官一樣,考慮的是學校的失職,家長的失教。據說現在的很多老師,都將課後工作推給了家長,而家長則因為生活的奔波又沒有時間。這種教師推家長,家長推工作的踢皮球狀態,的確是青少年中國教育的一大突出問題。對於幼女賣淫,無論是教師還是家長,都逃脫不了他們應付的責任。就象這則新聞檢察官的評論一樣,我們首先的槍口就對准了他們。但杜絕幼女參與賣淫,僅僅依靠家長和學校老師的努力,顯然是不夠的。更不能依靠教育和懲罰學生,依靠她們的道德、素質提升以後,用來杜絕這類犯罪。我們現在需要的不是十年樹人,我們需要的是盡快鏟除,產生這種罪惡的土壤——唯獨法律對成年人嫖娼罪犯的零容忍,才能迅速掐掉,這道德敗壞的不正之風,繼續在中國蔓延。只有法律的嚴厲,才會讓嫖娼男人不敢涉足未成年的紅線。如果一個市場沒有需求,還會有什麼“未成年賣淫”? 

  “依靠什麼十年樹人”,再過十年,二十年……中國的道德和民風,將不可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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