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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有權評價個人“誠信”?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11-17 16:29:38  


 
   2006年央行組建全國統一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只要在銀行辦過卡、貸過款,會自動在該系統中生成一份屬於自己“信用報告”。央行並與信息產業部達成協議,將電信用戶繳費信息、手機欠費記錄等納入銀行個人信用檔案。信用信息還包括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信用狀況密切相關行政處罰信息、法院強制執行信息、企業環境保護信息等社會公共信息。不客氣地說,這些部門自身都存在以“霸王條款”亂收費現象,在公民眼裡他們沒有一個有“信用”,讓他們收集個人信用檔案,實在有些荒唐! 

  現實中,我們某些權力部門、壟斷企業自身訂立行規有失公允,本身是徹頭徹尾霸王條款。如銀行卡使用費用,手機相關信息費用捆綁,手機最低消費等。再如手機用戶沒有餘款就停機,何來欠費不良信用?如今,以這樣霸王條款當作法規衡量公眾誠信,評價、制約公眾,這是剝奪公眾話語權,嚴重侵犯公民權益行為。這是十足地維護部門不合理利益,是強加於用戶頭上的“不平等條約”,與信用沒有任何關係。這一切顯然是濫用征信“權力”! 

  讓權力部門、壟斷企業以信用“要挾客戶”,逼迫客戶為不合理條款埋單,這是讓不良企業以“誠信”整治”客戶;讓個人誠信淪為壟斷企業“施威”工具。這是越權行為,是自行擴張權力。這無形中賦予服務行業擠兌公眾權力,有綁架之嫌。不良信用記錄由權力部門、壟斷企業說了算,猶如讓騙子評價別人公信力,那是極端荒唐的。

  市場經濟社會加強征信體系建設,改善信用環境,提高整個社會信用水平,不僅是政府責任,也是公民應盡職責。但征信系統管理、信息采集、信息範圍確定過程,應充分體現社會公平、正義原則,要有民眾表達權利。不能讓權力部門、壟斷企業任意掌控公民“信用”;不能為滿足利益集團需要而確定信息采集範圍;“信用”信息采集也需得公民認可;必要時應由第三方介入以確保公正。公民“信用”任不合理行規綁架;信用記錄還有什麼“公正”可言?“中國人民銀行”是金融管理部門;制定管理規則咋就不為“人民”著想?此時,銀監會又在幹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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