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方面需要認真清理政治、經濟、社會、法律、教育、宗教、文化、意識形態領域對於大陸政府和人民的不信任、不友善,消除歧視及敵視。馬英九在今年5月以來多次大聲疾呼台灣當局修改不合時宜的大陸政策法規,“趕上時代、走在時代前面、因應未來發展”,希望台灣行政、“立法”機構積極響應、認真推動。
當務之急,一是將兩岸事務排除在所謂“公投法”之外。二是廢除一批“惡法”,例如“投敵罪”、“叛亂罪”等,從政治的高度解決林毅夫案。三是修改不合時宜、不合情理的陳規舊律,保障從事兩岸交流機構、人員的正當權益。《兩岸關係條例》中處罰任職大陸的規定亟需廢除,《條例》中有關陸客、陸生、陸資、陸媒、陸配的不公平、不公正、甚至侵犯人權、不符人性的規定、限制要廢除。四是台灣方面需要制定一部積極、正面、適應兩岸大交流、大合作、大發展新形勢的嶄新的“兩岸關係條例”,為兩岸交流合作提供更為開放自由、雙向便利、全面直接的政策體系支撐,便利兩岸人流、物流、金流、信息流的自由流動,便利兩岸人才雙向流動,善待兩岸同胞。
三是建構兩岸各階層之間互信。
兩岸需要強化各階層之間互信,相互促進,互為補充。
1、兩岸高層互信。
2005年以來,國共高層領導借助國、共平台建立了較為穩固的政治互信,包括在博鰲論壇、APEC峰會、北京奧運、上海世博會等場合,國共高層已會面30多次,增進了兩岸高層的友誼與瞭解,為兩岸關係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未來兩岸高層應進一步增加接觸,適時實現兩岸領導人會晤,就推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交換意見,作出安排。兩岸領導人可借除夕等中國人民傳統節日互致問候,儘快實現兩岸領導人會面。台灣方面應積極為大陸各級、各地領導赴台參訪創造條件,提供保障。
2、兩岸行政互信。
兩岸各級行政機構、業務對口部門之間應加強互動、交流。特別是兩岸事務、經濟事務、文化事務主管部門之間應建立互動熱線,加強對口人員、業務交流,增進瞭解,消除隔閡。台灣方面應對行政機構體系進行兩岸事務培訓,增加台公務員來大陸交流、參訪的機會,時機成熟、條件具備的兩岸相關行政機構應開展公務員互換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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