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利益因素決定論,我認為只要主要的利益目標可以達成,在統一台灣的形式和時間上可以更加靈活和具有彈性。可以先期對兩岸關係作如下安排:
1、大陸暫不要求取消台灣政治主體對台灣的自主治理,並鼓勵台灣不涉主權對外全面經濟合作,推動台灣經濟發展。也就是說台灣政治主體北京中央政府不予合法地位,但現階段不對其提出質疑。
2、台灣方面必須承諾與大陸共同保護整個中國的國家安全,任何情況下不與外來敵對中國的勢力結成各類形式的利益共同體,不支持和參與針對中國的敵對行動,並為整個中國的安全作出努力。台灣面臨現實的外來勢力侵略,兩岸共同抵禦。
3、允許台灣保留相對有實力的軍事武裝,但兩岸協同組建外海共同防禦軍事力量,建立協同外海防禦機制,管理南海,協同開發利用。
4、進一步全面深入推進兩岸經濟、文化、社會和政治的交流與合作。
5、北京中央政府承諾,在兩岸條件成熟即台灣多數人不反對兩岸政治統一的條件下,和平完成國家統一。
6、在台灣方面背棄上述安排時,北京中央政府可以動用必要手段完成國家統一;大陸違背上述安排,台灣方面可以選擇認為有利的行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