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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維護國家安全法律須與時俱進
http://www.CRNTT.com   2020-06-20 00:24:01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在相關說明中,清楚描述了現時在香港危害國家安全的實際情況:“反中亂港勢力公然鼓吹‘港獨’、‘自決’、‘公投’等主張,從事破壞國家統一、分裂國家的活動……煽動港人反中反共……癱瘓政府管治和立法會運作……一些外國和境外勢力公然干預香港事務……為香港反中亂港勢力撐腰打氣,提供保護傘……”“在香港目前形勢下,必須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改變國家安全領域長期‘不設防’狀況……”

  事實上,縱使2003年的《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獲得通過,也不能制止現時的“黑色暴亂”行為。根據該條例,在香港未有正式發生“武裝叛亂”之前,不管多亂,也不違法,根本不能夠及時制止已經出現的種種“顛覆”和“分裂”行為,必須等待“賊過”才“興兵”。說白了,2003年的所謂國家安全立法,根本是騙自己騙他人的“特洛伊木馬”,不附合基本法的要求,也根本保障不了國家安全。

  當前嚴峻的國家安全危機,是香港出現了“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出現了“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等的行為和活動。

  全國人大5月28日通過的“決定”,直接針對了以上四種情況,授權人大常委會制訂“獨立成章”的港區國安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區公布實施。同時,責成香港特區盡早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

  暴亂期間,有香港反對派政客公然遊走海外,游說外國政府制裁國家和香港,意圖藉威脅損害國家和香港的利益,逼迫中央和特區政府就範,行為上已經屬於“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按內地《國家安全法》全國通用的標準,已觸犯了《刑法》下的“背叛國家罪”。

  昨天起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會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特區政府必須對這些公然的“叛國”行為予以正視,從速籌備重啟基本法第23條的立法工作。

  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律與時俱進

  人大的“決定”,清楚表達了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該如何維護國家安全所抱的立場,就是要充分發揮基本法的既有機制,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通過23條本地立法和附件三引入全國性法律的安排,讓經香港本地立法的國家安全法律,和中央制訂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國家安全法律,在基本法框架下“雙軌並行”,互相補足,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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