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就時下的一些APP經營來看,把消費者的利益當成可以隨意揉捏的自留地隨心肆意,把消費者當成可隨意收割的韭菜,其相關的服務條款可說改就改、想停就停、當初承諾的優惠說沒就沒,不但有違商業誠信,更是對上述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無視和違背,涉嫌欺詐經營。
問題是,如此多重的明確規定面前,一些APP經營者為何仍敢於這樣做呢?除了消費者不夠理性消費、欠缺防忽悠意識之外,很顯然違規成本小甚至沒有,但獲利卻明顯是根本原因。一方面,APP經營具有虛擬性,相關違規行為相對難以捕捉和固定,對眾多消費者來說,面對這類侵權難以有效取得證據,再加維權意識不夠濃、維權方式不夠優等,使得侵權APP沒有受到應有的及時處罰。
另一方面,則是面對這一相對的新生事物,相關的執法部門在監管的布置上還存在薄弱環節,如執法能力、執法力量、重視程度還不夠,導致最終的違法得不到足夠的懲處,法治威懾力不足。
APP條款頻“變臉”,亟待監管拉下臉。作為市場、商務等主管部門,要與時俱進恰當安排,對說話不算數的相關APP經營者要及時祭出法律之劍,嚴加監管露頭就打,用巨大違規成本震懾他們不敢也不必再為。
當然,對對廣大消費者而言,也應該增強理性消費觀念,強化維權意識,從根上不給APP頻“變臉”忽悠經營的條件。而對相關經營者而言,也需明白的是,其APP頻“變臉”也許能夠獲得一時的利益,但長此以往消費的還是自身聲譽,受騙的消費者還是會用腳投票,最終毀掉的還是自己的前(錢)程,得不償失,並自覺做到合規誠信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