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增減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目前,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中有13條法律,澳門基本法附件三中則有12條。
四是修改法律。特殊之處在於: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大常委會無權修改;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國家對香港、澳門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
五是解釋法律。根據憲法和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基本法解釋權。迄今,對香港基本法解釋過5次,對澳門基本法解釋過1次。
六是“決定+立法”。近年來,香港特區國安風險日益凸顯,“反中亂港”、“港獨”勢力製造了一系列嚴重事件,美國等西方國家明目張膽干預香港事務,危害我國國家安全。中央經過慎重研究,決定從國家層面推進香港特區維護國安機制建設,採取“決定+立法”的方式,分兩步予以推進。第一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有關規定,作出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安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第二步,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有關決定的授權,制定香港國安法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公布實施。
七是堅定支持香港特區政府通過立法、執法和司法處理香港特區事務。例如,香港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在23條尚未完成本地立法工作下,人大常委會根據全國人大授權制定了香港國安法,確立了“一元二層次”(“一元”是指:維護國家安全是中央的權力,“二層次”是指:中央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機構,香港特區政府也設立維護國家安全機構)。香港國安法第七條仍然規定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這一憲制責任。
拓寬思路不囿於既有思維
除上述七種方式和手段外,依照香港基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國家在特別行政區治理方面還有一些方式和手段。有的屬於全國人大方面的,如宣布緊急狀態、將特別行政區備案的法律予以發回並致其失效等;有的屬於中央政府(國務院)方面的,如專屬處理外交事務和國防事務、任命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中央人民政府發出指令等;有的屬於中央軍委方面的,如領導解放軍駐港部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