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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對明知故犯就須強化“懲罰性賠償”
http://www.CRNTT.com   2020-12-14 00:20:51


 
  值得注意的是,懲罰性賠償不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前提。誠如媒體報道,在有些類似案例中,生產者或經營者為了逃避責任,往往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進行抗辯。而根據最新司法解釋明確,這種“逃避”人民法院堅決不支持。也就是說,經營者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來逃避法律制裁的想法必將沒有市場,規規矩矩做生意才是正途。

  當然,消費者維權意識的提升也很重要。一方面應該明晰自己的權利,在消費時也應該注意一些細節性問題,比如,查看產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證日期,產品的來源是否可靠等;另一方面應善於維權,食品價額一般不高,但自身權益被侵害時切忌不了了之,依法維權很有必要,況且生產者或者經營者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抗辯法律並不支持。

  其實,從經營角度來講,經營者對一些不法經營行為“明知故犯”,就是在自欺欺人,更是在自砸招牌。即便是一些小伎倆能夠蒙蔽消費者,甚至逃脫法律制裁,但終歸對自家生意的形象及發展不利。不過,更為期待的是,市場監管部門當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對市場中存在的一些“明知故犯”現象切實早發現、早懲治,以淨化市場消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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