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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法庭量刑充分彰顯香港司法獨立
http://www.CRNTT.com   2024-11-20 11:00:22


  中評社北京11月20日電/網評:法庭量刑充分彰顯香港司法獨立

  來源:大公報 作者:林新強(立法會議員、前律師會會長)

  戴耀廷等人於2020年舉行所謂“初選”,企圖透過協議取得立法會35個以上議席,借以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癱瘓政府運作,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當中31人認罪,剩下16人經審訊後,14人被裁定罪成,45人於昨天判刑,刑期從4年2個月至10年不等。

  從法律角度,本案的爭拗點在於立法會議員否決財政預算案,癱瘓政府運作,是否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的罪行。

  誠然,根據基本法第73條第2點,“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以及第3點“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都是立法會的職權範圍,議員有權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然而,這一切都視乎議員按下否決按鈕的動機,而各被告就曾在協調會議上同意,若“反對派”取得35個以上議席,則會無差別否決政府提出的撥款申請與財政預算案,令特區政府陷入無法運作的局面,以此要挾特區政府同意其政治訴求,這就與國安法拉上關係。

  量刑嚴格按照普通法原則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3章第2節“顛覆國家政權罪”,第22條列明“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三)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換言之,被告否決撥款申請,最終目的是嚴重干擾香港政權機關履行職能,就屬於違反國安法的行為。

  社會有聲音認為,被告的行為並未真正實施,即香港特區政府機關履行職能尚未被嚴重干擾;但須留意一點,在法律上,構成罪行並不一定需要真正完成整個犯罪行為,只要其意念被證實並嘗試付諸實行,即構成犯罪。

  相同的觀念可以謀殺罪作解釋。一個人若是殺死另一個人,自然是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條,“任何人被裁定犯謀殺罪,即須被終身監禁。”但若是受害人在案件中並未身亡,加害者同樣可被控意圖謀殺,相關法律條文同樣記載於香港法例第212章第10條至第14條,所有意圖謀殺而施用毒藥、破壞建築物、放火燒船等行為,量刑與謀殺罪同等,可處終身監禁。

  根據國安法第2節第22條,“犯前罪者,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法庭作出的裁決,案件中四名被告,即戴耀廷、區諾軒、趙家賢、鐘錦麟,被列為首要分子,屬最嚴重的刑期分級,正如上文所述,量刑期為十年以上至無期徒刑,而是次刑期最重的戴耀廷僅獲判十年有期徒刑,其餘三人刑期均在十年以下,相信法官是考慮到四人認罪所給予的刑期扣減。

  至於其餘被告,法官指出因有各被告的參與,計劃才得以展開,因此被列為積極參與者,依第二級量刑,刑期起點為三年至十年,最終各被告依情節不同,而被判以相應刑期。

  作為立法會議員,我們必須認清自身的權利與職責。誠然,基本法賦予我們權利去審核政府開支,亦有權利否決財政預算案及撥款申請,然而這並非毫無限制,我們必須根據政府提案,實事求是地審議財政預算,絕不能以此作為顛覆國家政權的手段,這就是立法會議員的權力限制。

  不能借政治逾越法律底線

  是次案件對於香港各界而言,傳達出一個明確而清晰的信號:對國家安全畫下紅線,絕不容許任何人以政治訴求為由,癱瘓政府運作。這也表達了當局維護社會穩定的決心,不管政治立場、訴求為何,都不能逾越法律底線。

  另一方面,法庭在本案中作出的判決,符合香港法官一貫的量刑原則,充分顯示了香港司法保持獨立,並未受任何政治因素影響,對外國勢力多次抹黑香港司法制度,作出了強而有力的反擊。

  隨著案件完結,我認為香港可向兩個方向發展,其一是跨越過去的爭議,攜手邁步向前,讓香港進入新篇章,同時亦把社會焦點從政治轉移至經濟,努力為民生奮鬥,人民安居樂業,自然不容易被煽動,輕言破壞得來不易的和平穩定。

  其二是慎防反中亂港的勢力死灰復燃。觀乎各被告的表現,固然有人心生悔意,反思過去一切為香港帶來的混亂,進而誠心認錯;但亦有人毫無悔意,拒絕就所作所為承認錯誤,我們必須提防這些危險人物,以免香港的年輕人再被煽惑,令社會回到混亂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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