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義興 上海 獨立財經撰稿人
昨日,工信部和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布通知,叫停“異網異價”。兩部委稱,此舉是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電信市場公平有效有序競爭環境”。根據兩部委安排,各電信企業應於明年1月15日前,實行短信網內網間統一定價。兩部委建議,定價要“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新京報》12月4日)。
應該承認,工信部與國家發改委這次叫停短信“異網異價”舉措,在具體層面上的確可以惠及衆多的衆多的手機消費者,同時在一定程度也有利於中小電信運營商市場環境的改善。不過從市場進步層面講,此舉與真正的市場公平競爭環境形成關系還不大。并且對此想指出的是,如果能在現行壟斷行業的行政定價方式基礎上,再引入相應的成本約束機制,或許比現在更具進步含意。
首先,從目前的國內電信市場看,電信、聯通、移動各霸市場一方,分割市場利益的格局,根本談不上會有真正市場經濟意義上的競爭,有的最多也只能說是寡頭之間的市場劃分與利益分配。而在如此的壟斷環境裡,也不但是電信企業,就是在其它壟斷行業,可以說由壟斷地位決定,其就不會、也不可能會想方設法地以降低成本方式來主動想怎麼來為社會造福。而想的只可能會是如何借著自已的市場獨占地位謀取最大壟斷利潤的同時,并將自身的高成本轉嫁給社會。
所以在此情況下,對國家有關部門來說,如果能在現行的行政定價方式中引入相關的成本約束機制,并以此對壟斷行業成本構成在合理與正當性上進行強制性限制,并與價格掛鈎。那結果也許不但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目前壟斷行業的高成本狀況,應該說對社會公共福利與消費者利益提升肯定也會是一個不小的福音。
其實從行政管理的性質講,想行政管理機關的社會公共管理性質所決定,其所追求的目標無疑是社會公共福利的最大化。而且即便是出於國家利益與經濟安全上的考慮,可能在有些行業不得不作出壟斷性的安排。但在此同樣應該需要行政部門注意的是,這樣的行業壟斷必須要以有效管理并以有利於社會公共利益的面目出現,而不應該成為是既得利益集團謀取不當利益,并以掠奪方式侵犯社會公共與消費者利益的市場“土圍子”。就此以上述的叫停短信“異網異價”為例,或許在肯定前提下,消費者很想問的是,這樣的短信定價與成本到底有多大關系?如此定價又有多大的正當性與合理性?可以說,這無疑也應當是衡量相關行政決策正確性與否的一把標尺,同時也是相關行政決策機關的義務。
所以顯而易見,在壟斷行業定價問題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所應該做的除了價格管理外,同時還應該做的是:將如此定價的合理性與正當性告訴公衆。倘要做到這一點,筆者的建議是——引入成本約束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