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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一國兩制”法理內涵新釋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1-23 11:35:13


 
  然而,“一國兩制”是具有持久生命力的思想體系。港澳地區的實踐表明,“一國兩制”在香港和澳門回歸後,仍然是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奠基石,是維護兩個特別行政區長治久安和長期繁榮穩定的制度前提和思想保障。“一國兩制”的港澳經驗表明,“一國兩制”不僅是國家統一理論,在完成特定地區的國家統一目標後,“一國兩制”還構成該地區治理的重要基礎。從此意義而言,“一國兩制”也是國家治理理論。

  港澳經驗對於台灣有著重要的啟示作用:1)在國家尚未統一前,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推動大陸和台灣形成了兩岸治理的新結構,而這種新結構的制度基礎和前提就是“一國兩制”,沒有對於“一個中國”框架的認同,沒有對於“兩制”的包容與承認,兩岸治理的新結構便不復存在;2)兩岸統一的過程,需要借助治理的思維,治理所包含的彼此尊重、平等協商、制度建設、程序正義、法治思維和公民參與等,都是兩岸統一所必須考量的前提性因素;3)即便兩岸統一後,“一國兩制”仍然是必須堅持的一項原則,兩岸治理仍然是兩岸關係的常態,這就需要兩岸積極地運用治理思維,共創台海永久和平與繁榮。探索“一國兩制”在台灣的具體實現形式,實際上是國家統一的治理現代化過程,“一國兩制”在台灣的實現過程,也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必要環節與題中應有之義。因此,“一國兩制”的理論內涵已經超越單一的國家統一理論,而是已經成為事關整個中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治理理論,是形塑中國特色大國治理結構的根本。

  如何理解“一國兩制”的基本精神

  “一國兩制”的基本精神首先體現為以寬容的態度處理國家統一問題。寬容意味著尊重每一個人在思想與行為上的自由,並且在耐心和公正兩重張力的平衡下,容忍這種自由所導致或可能導致的不同於己或不利於己的結果。②長期以來,人們習慣於以鬥爭性思維來思考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是否能夠共存於同一個國家之內的問題,這種思維得出的結論只能是“非此即彼”、“你死我活”。然而,在解決涉及中國國家統一問題時,若仍堅持這種鬥爭性思維將會為中國的完全統一和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製造很多不必要的障礙。鄧小平高瞻遠矚,以融合性思維方式取代了鬥爭性思維方式,提出“一國兩制”的偉大構想,使兩種在鬥爭性思維之下無法共存的社會制度統一於一個國家之內,既堅持了“一個中國”的基本原則,又尊重台、港、澳地區的政治現實,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掃清了障礙。因此,“一國兩制”的基本精神並不在於設計出一種能夠容納不同社會形態的制度安排,而在於能夠寬容處理國家統一問題的基本態度。

  “一國兩制”的基本精神還體現為以和平方式解決國家統一問題。戰爭與和平是解決國家統一問題的兩種基本方式。在中國歷史上,戰爭是國家走向統一的主要方式。然而,以戰爭方式解決國家統一問題不僅會造成國家發展的停滯,還容易傷害國家內部各區域人民之間的情感。因此,儘管我們有能力以武力方式解決香港、澳門和台灣問題,但武力方式終究不是最好的解決辦法。鄧小平指出,“和平共處的原則用之於解決一個國家內部的某些問題,恐怕也是一個好辦法。根據中國自己的實踐,我們提出‘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辦法來解決中國的統一問題,這也是一種和平共處”③。鄧小平站在國家民族利益的高度,以和平思維代替戰爭思維,提出“一國兩制”的偉大構想,使國家利益和民族利益在盡可能不受戰爭傷害的同時,解決了國家統一的重大命題,使兩種不同的社會制度能夠在一個國家之內和平相處,為國家發展和民族復興提供了有利條件。因此,以和平方式解決國家統一問題成為“一國兩制”基本精神的又一重要體現。

  “一國兩制”的基本精神最終落腳在將堅持“一國原則”和尊重“兩制差異”有機的結合在一起,探索適當的途徑解決國家統一問題。“一國兩制”是一個由“一國”和“兩制”結合而成的概念,二者相輔相成,不可偏廢。所謂“一國”即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就是要通過各種方式強化“一個中國”觀念,增進台港澳地區對中國的國家認同,防止出現將台灣、香港和澳門從祖國分離出去的情況,維護國家在領土主權層面的統一。這一點不僅是兩岸四地有識之士的共識,更為兩岸四地各自憲制性規定所確認,因而體現為“法理一國”。所謂“兩制”即尊重兩制差異,就是要實事求是地正視和尊重內地和港澳地區、大陸和台灣地區的社會經濟制度差異,在法律設定的框架內協調四地關係,推進特別行政區的繁榮發展,在兩岸共識的架構下維護海峽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大好局面,推進祖國和平統一。同時,在詮釋“一國兩制”概念時,不能將“一國”和“兩制”割裂開來,單方面地強調“一國”或“兩制”,而應強調二者之間的不可分割的互動關係,在這種互動關係中探尋特別行政區繁榮發展的最優途徑和兩岸政治關係定位的合情合理合法安排。因此,將“一國”與“兩制”有機結合起來,辯證的看待二者的關係乃是“一國兩制”基本精神的落腳之處。

  “一國兩制”在解決香港問題和澳門問題的具體途徑是設立特別行政區,由中央政府賦予特別行政區政府以高度自治權,實現當地人治理下的高度自治。從香港和澳門十余年來的實踐來看,“一國兩制”基本精神指導下的特別行政區制度在港澳地區取得了良好的實踐效果,其制度生命力十分旺盛。然而,台灣問題的複雜性遠遠超過港澳問題,因此港澳的成功經驗並不意味著在解決台灣問題時就一定要照搬港澳所採取的特別行政區模式。大陸方面提出用“一國兩制”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最終統一,是指用“一國兩制”的基本精神來解決台灣問題,而非拘泥於“一國兩制”在香港和澳門的實踐中所運用的具體制度設計。因此,兩岸需要在充分考慮台灣同胞的利益訴求,考慮台灣地區的特殊情況的同時,攜手努力,共同探索“一國兩制”在台灣實現的具體形式。

  如何理解“一國”:建基於“法理一中”的國家認同

  毫無疑問,“一國兩制”概念中的“一國”即“一個中國”。“一個中國”原則是“一國兩制”理論的政治前提和政治基礎,拋開“一國”談“兩制”是沒有任何意義的。那麼,我們應當如何理解“一國”的法理內涵呢?從兩岸圍繞“一個中國”問題的爭議來看,“一個中國”概念之中至少蘊含著以下兩個層次的爭議:一是針對誰是“中國”的爭議,即對“中國”的代表權的爭議或者說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政權符號的爭議,具體來說就是大陸和台灣對“一個中國”究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還是“中華民國”問題的爭議;二是是否存在“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的爭議,或者說是對“中國”這一國家符號的爭議,即台灣是否屬於中國的一部分或世界上究竟有幾個中國的問題。

  在政治上,“一國”的內涵存在著上述多種爭議,乃至於“一國”本身是否存在或被承認都存在著認知差異。然而,對於“一國”的理解,除了需考慮政治因素外,基於大陸(內地)和港澳台都已經獲得認可和尊崇的法治原則,更應考慮法律規範層面的因素。

  對於“一國”的理解,港澳問題的法律淵源可以追溯至中英和中葡兩個聯合聲明。在《中英聯合聲明》中,英國政府明確表示“聯合王國政府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將香港交還給中華人民共和國”④,這一表述明確肯定了香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中葡聯合聲明》中,葡萄牙政府亦明確表示“澳門地區(包括"http://baike.baidu.com/view/87420.htm"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以下稱澳門)是中國領土,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⑤。因此,香港和澳門都是中國領土,其行使主權歸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這一問題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國際上都沒有任何異議。從這個意義上講,在解決港澳問題時,“一國兩制”中的“一國”當然應當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這是由構成香港和澳門回歸最為重要的兩份國際法律文件所明確規定的。後兩者的規定也在隨後被載入基本法,成為港澳兩個特別行政區最為重要的憲制性原則。

  與港澳問題不同,回顧兩岸關係的發展曆程可知,兩岸對上述兩個問題上均存在著不同程度的爭議。這些爭議正是兩岸政治對立的具體表現形式,也是兩岸復歸統一的主要障礙。1949年10月之後,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取得了解放戰爭的勝利,建立了國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權,並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而國民黨政權則退居台灣,維持著“中華民國”的“國號”,並繼續實施1946年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此時兩岸之間的政治對立在國內體現為共產黨和國民黨的兩黨對立和共產主義與三民主義的意識形態對立,在國際上則體現為對“中國”代表權的爭議,即雙方均自稱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在這種對立的過程中,兩岸對“一個中國”的爭議主要集中在對“中國”政權符號的爭議上,兩岸在認同上的差異亦體現在對政權符號的差異上。1992年,兩岸為解決兩會事務性談判的政治基礎達成了“九二共識”,兩岸對這一共識有著兩種不同的表述方式,大陸方面表述為“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努力謀求國家的統一,但在海峽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台灣方面則表述為“海峽兩岸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過程中,雖均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但對於‘一個中國’的涵義,認知各有不同”。從兩岸對“九二共識”的表述來看,儘管雙方對這一共識的文字表述存在一定的差異,但雙方均能堅持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兩岸均以追求國家統一為目標。此時,兩岸仍然對“一個中國”的政治涵義存在分歧,即在政權認同層面存在分歧,卻均對“中國”這一國家符號存在共識。亦即是說,“九二共識”意味著兩岸對“中國”的國家認同存在著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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