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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對釣魚島爭端的認知、影響及對中國的啟示
http://www.CRNTT.com   2018-12-11 11:48:58


 
  從爭端主張上來看,中韓兩國都主張釣魚島或獨(竹)島是其歷史上固有的領土,而日本則主要主張,日本是通過對無主地的先占取得兩國島嶼的主權。兩國都有大量史料證明島嶼是其固有領土。而日本則都主張在其佔領之前,島嶼屬於無主地。

  因此,在歷史權利方面,以及從先占原則的法理方面,中韓可以共同合作,來駁斥日方關於釣魚島問題和獨(竹)島問題的言論。從韓國學者的立場和態度,以及韓國政府的一些外交行為可以發現,韓國在對釣魚島的歷史權利方面因為跟獨(竹)島問題具有很大的關聯性,所以韓國在這方面是支持中國的。因此在日本發佈的關於釣魚島和獨(竹)島固有領土、先占等言論方面,中韓可以共同反對,形成同盟,讓日本反省和清算侵略亞洲的歷史,共同給日本施加壓力。這不僅能夠更好地維護我國在釣魚島的權益,也有利於韓國解決獨(竹)島問題。

  (2)從時效取得原則上

  所謂取得時效原則,也稱時效取得領土原則,是指一國長期,不間斷和公開而穩定地佔有、統治他國部分領土而取得該國部分領土的主權。國際法上的取得時效不以主觀上的善意為條件,即使最初是不正當或者非法佔有他國的部分領土,但衹要符合上述時效概念的要件,以至於造成一般公認,那麼這個國家就被視為這塊土地的合法所有者。〔26〕

  雖然時效作為取得領土的方式一直備受爭議。但在國家實踐中,有時也能夠作為領土取得的一個參考因素。根據日本《國際法詞典》解釋,國際法所謂取得的時效(prescription)被用於非本國領土。其解釋為對原為他國領土的地區或者水域,以主權者的權利進行相當長期的、不間斷的、穩定而公開的佔有和統治之後,可以作為國際法上取得該地區管轄權的依據。

  在釣魚島問題上日本主張,即使釣魚島是中國的固有領土,但日本根據美日《歸還沖繩協定》,行駛對釣魚島的管理權,並且長時間不受干擾地、和平地對釣魚島進行管理,因此主張日本實際控制釣魚島島嶼及其周邊海域屆滿50周年的2022年就可以合法佔有釣魚島。〔27〕2012年9月,日本的購島行為,從表面上看,似乎是日本右翼勢力的購島行為,但從國際法上看,卻是關於領土有效取得的一個要件。但是日本的此項行為,都不具備擁有領土的實際效力。是日方自知理虧,通過這種方式,誘使中國實際上默認日本政府“實際有效管理”這些島嶼的行為。日本的上述行為遭到了中國政府和台灣地區的嚴重抗議。

  在獨(竹)島問題上,韓國也採取外交聲明,派駐軍隊,同意其國民在島上落戶及開放獨(竹)島旅遊等措施,強調時效取得的理論。〔28〕當然針對韓國的措施,日本也採取了外交抗議的形式來阻止韓國。〔29〕

  在這方面,中國可以借鑒韓國的做法,加強宣傳力度,並且加大巡航,也通過民間保釣行動,以及中國漁民到釣魚島附近捕魚等方式,破除日本想通過時效取得來侵佔釣魚島列島的行徑。加強我國對釣魚島列島的控制。

  (3)從適用日本無條件投降書還是《舊金山和約》之爭論上

  條約必須遵守,是一項國際習慣法。國際條約衹對條約簽署國具有約束力,且當國家領土變更時,亦可以繼承。

  中韓兩國都主張,日本應該遵守《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和1945年日本政府簽署的無條件投降書。《開羅宣言》 、《波茨坦公告》 、《日本投降文書》 等條約明確規定日本應該歸還竊取中國的領土。釣魚列島屬於中國的固有領土,理應歸還。而且這三個條約屬於立法性或造法性的條約,相比於合同性或契約性的條約《舊金山和約》和《歸還沖繩協定》具有優先適用的性質和功能。

  日本則主張《舊金山和約》是處分日本的最終協定,協定並未明確排除釣魚島和獨(竹)島。根據《歸還沖繩協定》日本恢復對琉球群島和大東諸島的行政權,其中包括釣魚島。而針對韓國的主張,日本則表明軍事佔領區的歸屬權應以和平條約的方式確定,而不是由佔領區司令官訓令來確定。

  從這個方面的相似性,中韓可以對日本堅持認為《舊金山和約》作為其領土最終處分文件,共同反對。《波茨坦公告》明確指出日本侵佔中國的領土必須歸還中國,也明確指出保證韓國獨立及日本在朝鮮半島擁有的所有領土返還給朝鮮和韓國。對該條約的內容,中韓應該共同強調,包含台灣的附屬島嶼釣魚列島以及屬於朝鮮半島一部分的獨(竹)島。共同反對日本以《舊金山和約》沒有明確規定為由的言論。敦促日本遵守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簽訂的無條件投降書、《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的規定。

  (4)從禁止反言原則上

  禁止反言原則作為證據與司法推理的一部分,在國際法院領土爭端中起了重要作用。〔30〕中日韓三國中,目前唯獨日本國接受了國際法院的強制管轄權,但做了保留規定。即第三方國家接受強制管轄權的,至少在爭端提交國際法院的12個月之前提出,否則日本的承諾不適用於該第三國提出的案件。〔31〕對日韓獨(竹)島爭議,日本曾於1954年9月24日,求助於國際法院,建議兩國政府協商將爭端交給國際法院裁決,但遭到了韓國政府的拒絕。此後日本在1963年一月提出日韓兩國共有方案及1982年兩國協商建立調停機構方案,都遭到韓方的反對。〔32〕

  韓國則始終主張獨(竹)島是韓國的固有領土,不存在任何爭端,要防止日本通過提交國際法院,將獨(竹)島問題法律爭端化的陰謀。

  而在中日釣魚島問題上,日本則一改其在獨(竹)島方面的主張,既不提出通過國際法院裁決來解決爭端,也不接受中國提出的“擱置爭議,共同開發”的合作方案,反而採取韓國在獨(竹)島上採取的措施,即採取了不認為與中國就釣魚島問題存在主權爭議的消極態度。〔33〕

  在這個問題上,中韓學者可以從國際法禁止反言原則這一方面,共同批判日本前後矛盾的行為。

  (5)從條約解釋上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規定,“條約應依其用語按照上下文並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善意解釋,但當“善意解釋”不足以解釋清楚條約含義時,參考條約產生的歷史背景、起草過程、目標和宗旨等有關歷史性的內容對條約及某一條款進行解釋。因此,對於條約的解釋,應該深入到結合當時的歷史背景和締約者的真實意圖來解釋。

  在日俄北方四島問題上,日本堅持條約的歷史解釋方法,羅列諸多歷史證據和史實,力圖證明《雅爾達協定》中被轉移主權的領土不包括北方四島。但在中日釣魚島爭端中就《馬關條約》範圍的解釋上,日本則一律改用遵循條約的字面解釋,不承認釣魚島作為台灣屬島一併返還給中國。

  對於條約解釋方面,中國學者可以跟韓國學者相互交流經驗,如果從政治方面,難以合作,可以在學術方面,增強交流,資料共享,更好地解決島嶼爭端問題。

  2、在外交上

  在外交上,應該努力促使韓國的外交更加有利於我國釣魚島政策的實施。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鼓勵韓國發揮在東北亞地區的協調作用

  目前韓國推行平衡外交戰略。努力修復與中國因薩德問題導致的緊張關係,力促中日韓合作。尤其是韓國的很多外交導向會影響釣魚島問題。所以中韓應該加強對話和交流,尤其是對於美日韓的特殊關係,需要中國綜合考慮,將韓國因素重視起來。尤其是韓國為了維護自身安全,強化韓日軍事關係時,中國應該提前做好準備,合理應對。

  韓國在獨(竹)島問題的處理上,尤其是韓國政府在外交上的一些行為會給中國釣魚島問題造成影響。例如2012年李明博前總統訪問獨島,不僅韓日爭端升溫,而且引發了釣魚島爭端的激化。 

  在中日因釣魚島問題爭端激化的情況下,力爭韓國發揮應有的作用,積極促成中日韓合作對話,在這方面,韓國曾在中日矛盾激化的2012年力促中日韓FTA協商,探討共同合作的可能,在今後,也力爭韓國在外交上,合理地介入,更好地通過和平的方式解決中日釣魚島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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