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強調的“兩岸互信2.0”是以社會主義(socialism)合作、分享與互助思維來詮釋當前兩岸合作安全的需求,因為社會主義除了強調各盡所能,各取所需之外,更強調的是互助合作與分享,更甚者是包容與平等對待的先驗思維。誠如之前ECFA暨《海峽兩岸核電安全合作協議》的簽定,適足以證明兩岸之間更需要合作安全的社會主義思維,去鋪陳兩岸間的互助與安全合作關係。
尋求最佳的戰略定位需要一套具有前瞻性的戰略思維,適時抓住機遇,統籌兼顧,多謀善斷,及時開啟“政策之窗”。在當機立斷的同時,當然不能為眼前利益而犧牲損害長遠利益。過去台灣的戰略思維亦是以新現實主義(neo-realism),強調軍事安全的聯美制中,使台灣成為美國第一島鏈的要塞。然而,面對後美國時代的來臨應如何自處?持續尋求美國的支持,是否能獲致對台灣有利的結果?還是在中美競合中,重新定位台灣的戰略平衡?這的確需要具有前瞻性的戰略思維,指導政策的推行,以便應付詭譎又複雜的爭議問題。
筆者認為,後ECFA時代的到來,台灣必須正視台海形勢已然改變。傳統冷戰思維也應重新定義,必須追求的是動態的、與時精進的均勢,而非建立在“對抗與封鎖下的冷和平”。對台灣而言,應以“互信2.0”的戰略思維,思考如何重新找到中美兩方競合下的著力點,就如中亞小國吉爾吉斯基於自我戰略利益考慮,奉行典型的多邊外交,一方面鞏固與俄羅斯的傳統戰略關係,另一方面也與美國積極發展戰略合作,讓美俄兩國均在境內設立軍事基地,同時與兩強軍事合作之下,為自己爭取到不少的利益。⑥
因應周邊挑戰的現實要求
近年來,中國大陸沿海各省區,開發海洋、發展海洋經濟的規劃紛紛出台,沿海各省區確實已然意識到其對發展經濟的意義。然而,這樣的海洋意識仍然是割裂式的各自為政,甚至是掠奪式的經營,只有利用而無厚生。沿海各省區不停地流入大海的生產和生活污水、不斷蠶食灘塗、水面的養殖設施,漂浮在海上的垃圾雜物,這一切皆已突顯兩岸在海洋意識方面,仍然存在著迷思與缺欠。因此需要兩岸共同合作,以因應周邊的現實挑戰。
第一,就周邊海疆爭議而言,這也是兩岸共同面對者。⑦與鄰國間存在的海上領土爭議及海洋權益爭議是中國的又一重大海上安全關切爭議。包括對東海和南海島礁及其相關水域、專屬經濟區、大陸架、海底資源、漁業資源等方面的爭議。既涉及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及相關權益,又涉及歷史認識與民族感情。歷史與現實情況極其複雜,解決難度很大。近兩年來,這一爭議有再次上升的趨勢。例如,在南海,中國與越、菲等國摩擦不斷;在東海,中日兩國最近因釣魚島“撞船”事件爆發了一場嚴重危機。
第二,就周邊海上通道而言,也需要兩岸海上合作。隨著全球化加速發展,中國大陸現代化建設、特別是經濟發展對於國際海上通道的依賴越來越大。大陸通往中東、非洲、美洲的極其重要的海上通道都位於亞太地區。地區軍事衝突、恐怖主義攻擊、海盜襲擊以及多種自然災害都可能對海上通道的自由與通暢帶來嚴重威脅,從而危及中國大陸的安全與發展利益。2010年3月發生的“天安”艦事件,對東北亞安全帶來了嚴重影響。如何維護國際海上通道安全的能力,是中國大陸面臨的一項新挑戰。
值得指出的是,美日海上強權勢力一直想把中國海軍限制在所謂的第一島鏈和第二島鏈之內,這是毫無道理的。中國海軍有權向東進入遠洋,中國海軍艦船經過台灣附近海峽進入西太平洋也完全符合國際法。在此問題上,兩岸應當早日建立起有關信任措施和海上聯絡機制。
第三,兩岸均面臨新型的海洋經濟安全問題。進入新世紀以來,及海洋生態的污染與破壞已成為國際社會面臨的日益嚴重的威脅。擴散行為可能通過海上運輸來實現。因環境污染和氣候變化所導致的海上安全威脅,如果沒有切實的兩岸區域合作,只會愈演愈烈。這些問題早已成為兩岸海上安全的關切重點。
毫無疑問,上述問題勢必為兩岸所共同面對,因此兩岸間,如能早日建立起有關信任措施暨海上聯絡機制則是必要與有益的。
再就台灣而言,當台灣周邊海域寬度不足以滿足完整之海域主張,勢必與相鄰的中國大陸、日本、菲律賓、及南海周邊國家發生海域主張重叠的問題;當國家需要海洋生物與礦物資源以及海洋能源之合理利用與開發,社會開始關注海域生物資源保育、海洋環境保護之際;當社會民眾開始要求享有海上活動之便利及相對應之政府海上救難能力之際,台灣政府勢必得設定海洋專責機構,用以確保台灣陸地領土之海域主權、主權權力與管轄權之權益,以及處理海洋空間與資源利用、海洋環境與資源保護、海域執法與海洋救難等相關事務。
因此,2008年12月台灣行政院組織改造方案,“行政院組織改造小組”召開第3次會議,確定將增設“海洋部”。⑧但扁政府時代,國民黨主導之台灣立法院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加入了部會機關的上限數字,迫使扁政府修正其原先提出之15部為13部,迫使其提出的“海洋事務部”被迫改為“海洋委員會”⑨。2009年2月23日台灣“行政院組織改造推動小組”召集人邱正雄副院長在該小組第5次會議中代表台灣行政院表示,將在台灣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內,全面推動組織法的修改,並期能在2011年落實行政院新組織架構。⑩2011年12月27日,台灣行政院“海洋事務推動小組”第7次委員會決議,“推動兩岸區域搜救合作,請台灣海巡署及相關機關秉持人道救援精神,持續整合及充實海上救護能量,保障海上船舶及人命安全”,並“本於風險管理之角度,盡速研議推動《海上交通安全法之制定》及航道劃設等工作,以防範於未然”。⑪上述決議,適足以說明,海上安全至關重要,絕非台灣一己之力所能完成,尤其《海上交通安全法之制定》,更需兩岸共同以包容之“互信2.0”安全觀面對。
安全互信的措施路徑 以海上合作為起點
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人類海洋安全觀念越來越關注於自身生存的安全問題,當前的安全觀念已經從傳統軍事安全走向非傳統的層次發展。海洋安全作為當前國家安全甚至是人類安全的一部分,與傳統冷戰時期觀念相比,呈現出一定的非傳統性,此項非傳統安全性正如本文所謂的“互信2.0”安全觀。
毋庸置疑,海洋與國家安全必然是緊密結合。兩岸均需要新的海上安全觀。
海洋通道暢通方能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這種安全哲學立足的不只是當下生存的需要,更是著眼於未來的發展和權益的維護。因此,如何完整地維護海上航線安全、打擊海盜和海上走私、維護對外出口貿易、實施海上事故急救、海上污染清理以及海洋環境保護等等,皆攸關於兩岸的生存命脈。作這樣的判斷,不僅有地理方面的理由,更有政治方面的理由:那就是海峽兩岸在維護有關海域、島礁的主權和管轄權,以及有效保護海洋資源和環境等方面負有共同的責任和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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