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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中國反海外腐敗法》是當前的急務
http://www.CRNTT.com   2022-05-20 15:10:29


 
  拜登政府上任後,更加強調與同盟國之間的戰略合作關係,美國縮減了對其他地區的干預,而將主要精力放在與中國開展全面競爭,出台多項涉華法案,從高科技領域到涉疆涉港問題,對中國進行全面打壓。故未來美國會將打擊重點聚焦在中國,利用限制特定企業或特定地區產品出口,建立數據監管規則、公司供應鏈的責任管理立法等多種方式向中國施壓。

  “長臂管轄”具有很強的隨意性和不確定性。構建價值觀和安全導向的價值鏈,已成為美國及其盟友的共識,美國或將國際人權法、國際勞工法、國際環境保護相關公約等與經貿政策結合,構建新的政策體系,以此可分化當前國際合作格局(主要針對一帶一路),構建排他性聯盟,弱化國際法的地位,推行法律帝國主義。

  “長臂管轄”是美國利用其在全球政治、經濟及科技等領域及世界秩序的主導地位,通過本國立法、行政和司法等部門的緊密配合,將國內法向國際延伸,無限擴展其域外管轄權的政策手段,由此打擊外國與本國競爭的企業、相關個人、競爭或敵對的國家,以維護美國全球霸權地位。

  對美國的“反腐”為名的“長臂管轄”,其它美盟國家未必願意配合,如前加拿大已經出現相當被動的局面,故各國都將以自己的利益為考慮點;但如果有利益需要共同針對中國時,也許會出現積極配合的國家,最有可能的是與美國有防禦同盟的國家。

  五、未來可能出現的一系列情況

  筆者以為,美國政府此次祭出“反腐”武器,主要針對的是各國一些有影響力的重量級人物。這些人在美國可能擁有大量不法財產,而且顯然還潛伏在各國,沒有被曝光。拜登政府既可能通過敲山震虎,威脅對象為其所用,也可能通過選擇性的曝光來影響他國的穩定,但也不排除出現以下的可能性。

  (一)以“反腐”為由對中國“一帶一路”沿綫國家進行“管轄”

  美國卡內基國際和平基金會研究員博羅說出了拜登政府反腐的本質,即是俄羅斯和中國正在“把腐敗作為混合武器”,在非洲等國家發揮影響力,繞過競標流程拿到項目合同。任何國家和中國、俄羅斯合作,就是腐敗的,美國政府就要反對。祇有和美國人合作,才是清正廉潔。至於具體的手段,美國政府通過各種特務機構組織游行、抗議、政變、刺殺等,把外國領導人抓起來審判、坐牢,甚至判死刑,都是有先例的。未來美國可能會以開展全球“反腐”為名,恐嚇和收拾那些與中國、俄羅斯有經濟合作的他國政要和商人。

  (二)以“反腐”為由將中國政府處於被動地位

  FCPA主要是針對外國官員、政黨、黨務工作者或任何外國政府職位候選人的行賄行為。外國官員,指任何外國政府、國際組織、代表官方身份的任何部門或機構的雇員或官員。中國國際組織、國有公司及一些官商人員在國外的經濟活動中可能存在著與美國及在地國法律相左的漏洞,甚至美國也可以以“欲加之罪”,對中國在美、在美盟國家及其它國家或國際組織等,以莫須有的“腐敗”罪名提出訴訟,破壞中國政府的清譽,使中國政府處於被動地位。這一點在中共二十大召開之前應當特別防備。

  (三)以“反腐”為由對中國大公司進行制裁

  對涉及到國家命脈的國有大公司及他們在國外的業務,可能隨時面臨美國以“反腐”為名的制裁,公司高管也面臨著被美國的拘捕與敲詐的可能。“孟晚舟事件”就是先例,美國表面上針對的是華為公司,似乎孟晚舟是整個公司的“替罪者”,但這不是孟晚舟個人的刑事案件,是美國司法部對華為整個企業的刑事指控,是企業犯罪範疇。故,中國大企業凡是與美國制裁的國家有貿易往來的,都可能面臨孟晚舟的命運。這將極大地限制、甚至阻擊中國大公司在國際市場的發展。

  (四)以“反腐”為由對中國人進行訛詐

  FCPA還可以適用於任何個人、公司、官員、董事、雇員、企業代理人或者任何代表公司行事的股東。如果個人或公司命令、授權或協助他人違反“反賄賂條款”,該個人或公司將受到懲罰。依據這個條款,美國就不必再稱中國的什麼人、什麼事、什麼機構、什麼公司、會用什麼技術來危害美國的國家安全,而祇需稱“認為”有腐敗行為、跡象或有危害的可能,就可以用美國的國內法對中國任何一個公司、機構實施制裁,對中國任何一個公司的員工實施抓捕,然後進行訛詐。

  (五)以“腐敗”為名對中國“污名化”

  美國可以用某公司、某人等的“腐敗”為名進行充分的造勢,對中國在國際上進行污名化,然後聯合盟友對中國進行制裁。雖然美國的影響可能祇限在美國盟友這些國家中。但考慮到美國目前仍然強大的國際社會控制力,除了我們自己的國土之外,可能沒有多少國家是安全的。美國政府將會依據這個美國的國內法,任意拘捕中國公民。如此,將對我國的大公司進軍國際市場造成最直接的影響與傷害。

  (六)美國以“反腐”為名收割在美華人資本

  美國可能以“反腐”為由,對在美國的中國公司和人員進行調查,如果在美華人資本無法提供巨額資產來源證明,將面臨資產被“沒收”的情況。按照美國最新頒布的規定來看,如果被審查者無法證明資產來源,將無法購買房產,同時擁有房產者也需要接受檢查,祇要無法提供來源就面臨房產被沒收的情況。如果美國反腐部門真的對這些美籍華人下手,就意味著這些人會淪為“待宰的羔羊”,基本上沒有任何反抗的能力。

  (七)以“反腐”為名將價值觀等轉化為對市場主體的約束

  美國還可以“反腐”為名將一些問題與政治問題結合,加強對美國人員的保護,如通過強有力的勞工條款的制定與執行,以維護本國工人利益,打擊中國在國際貿易規則制定中的話語權以及削弱構建以中國為主的全球價值鏈的主動性。美國或將價值觀等問題轉化為對市場主體的硬性約束,進而影響企業經營行為,為中國企業參與國際貿易和投資帶來不確定性。

  六、未來中國應如何應對

  我們必須充分地認識到,由於美國在全世界丟了“民主”的盾牌,目前已經將“反腐”作為新的武器。這一武器涉及經濟、法律及全球貿易鏈等多個領域,比單純意識形態的“民主”更具有殺傷力。

  首先,制定中國的《反海外腐敗法》是重中之重。這樣不僅可以完善法治填補空白,提高中國在國際經濟領域中的形象,更可以以此為契機整頓國內市場秩序,還可以對中國企業和個人及其境外分支機構、離岸公司等,進行及時有效的法律監管,從而保護中國經濟的安全。

  其次、中國應當主動向國際社會發出中國反對美國反腐敗法的聲音,以美國對日本、法國的所謂的“反腐”案例及“孟晚舟事件”等為例,向全世界大力宣傳,揭露美國以“反腐”為名的制裁行徑,實際目的就是為了遏制中國。

  再次,對“一帶一路”的沿綫國家及與中國大企業有著合作的外國公司等,就美國的“反腐”的本質進行宣傳,并教導他們如何防範陷入其中。

  第四,對中國有涉外業務的大公司、大企業進行監管,特別是其在美國及國外的業務,防止出現被抓到把柄的情況。

  第五,對世界各國主要銀行發出中國反對“美國反腐敗法”的備忘錄,要求對中國人名下的財產進行保護。

  第六,中國應加強區域經濟合作,破解美國的聯盟體系,鞏固與其他經濟體的深度合作。例如,探索RCEP區域貨幣合作的可能性,以應對美元霸權相關的金融制裁。

  第七,美國“長臂管轄”政策勢必損害全球自由秩序,各國都會采取相關法律加強對自身的保護。中國應繼續加強相關國內立法、司法和執法綜合體系建設,以應對破解其對中國的遏制。

  第八,中國各級政府也應努力引導企業規範經營、改善勞動環境,避免因違反相關規定造成損失,特別是在對外經濟過程中要合規、安全和遵守在地國的道德風俗。

  第九,中國應繼續推進多邊合作,反對單邊主義和霸權主義。

  第十,儘快啓動對官員在國外的資產申報保護制度。

  最後,美國雖欲將“反腐”作為武器,但其基本還是經濟工具。這就告誡我們必須深刻地反省自己,也要充分地意識到,如果中國企業把在國內通行的一些“潛規則”搬到海外,往往會造成違規的案例,不僅削弱企業的競爭力,也會給國家形象帶來負面的影響。目前中國已經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亞太地區反腐敗行動計劃”等國際公約,這就意味著中國政府必須履行公約所規定的義務,治理商業腐敗便是其中重要的一項。一個國家形象的好壞、在國際商務活動中的聲譽如何,直接關係到本國的國際競爭力,所以,制定《中國反海外腐敗法》是當前的急務。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2年4月號,總第29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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