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日聯合聲明》與“決定性日期”、“第一聲索國”
1972年9月29日,主要戰勝國中國最後一個與戰敗國日本簽訂了具有和約機能的《中日聯合聲明》,寫入“結束戰爭狀態”;在國際法上,此日是日本領有全體戰勝國承認的領土之權原的最終確定之日。
在國際法上,和約之時是戰勝國對戰敗國提出領土要求的最後期限。談判中,日本首相提出釣魚島歸屬問題,引出中國政府表態“釣魚島是中國領土”由此確定了釣魚島主權沒有歸屬日本。如果日本首相不提及“釣魚島”,中國政府亦無表態,中國就失去了作爲戰勝國要求領土權利的最後機會;而日本則抓住了中國在“和約”談判的權利時效之內,并未對釣魚島提出領土要求,而權利過期這張牌。
“決定性日期”是指“認定領土爭端具體化的日期”,而“決定性日期”之前,無主地的“第一聲索國”在國際法上占據一定優勢。就釣魚島領有權,日本一貫主張是“第一聲索國”。日本外務大臣愛知揆一於1970年9月10日首次明確表示“日本有領有權”〔10〕,而中國外交部是於1971年12月30日才第一次聲明“釣魚島是中國領土”;日本據此強調中國的領土要求沒有正當性。
首先需指出,“第一聲索國”雖占據此項優勢,但并不是必須條件;而第一聲索國的資格認定是首先要解決的。
第一,戰敗國日本沒有做“第一聲索國”的資格
日本是戰敗國,在跟戰勝國締結和約之前已不存在固有領土,失去了領土的國際法權原,和約成爲日本領有領土主權的初始權原。日本跟中國的和約是以1972年9月29日《中日聯合聲明》的形式進行的,即日本在1972年9月29日之前沒有聲索領有釣魚島主權的資格,聲索亦無效。
第二,所聲索之領土為“無主地”是認定“第一聲索國”的必須條件
聲索的領土已有主權領有者,他國再提聲索也做不了“第一聲索國”。日本承認《舊金山和約》第三條,依據《聯合國憲章》之委任統治制度,由美國托管施政琉球等諸島,其主權權原在此期間歸屬聯合國,即琉球等諸島并非無主地;在國際法上聯合國擁有將琉球等諸島的施政權和今後主權是否歸還日本的專屬決定權,日本亦已承認。事實亦是,在美國施政期間,日本人進入琉球等諸島必須持護照申請入境簽證。在琉球施政權歸還日本之前,戰敗國日本無權聲索主權;毋庸置疑,亦無權以歸屬琉球爲由聲索釣魚島主權。
實際上,日本政府心知肚明國際法上的權利界限。前述1970年9月愛知外相發言并非日本政府對外表態,是對內在日本國會的答辯;且在此之前追溯至1945年,戰敗二十五年之間,日本政府不僅從未言及“尖閣諸島”地名,也從未主張過對琉球等諸島的主權〔11〕。日本外務省正式對外表態主張領有釣魚島主權是1972年3月8日〔12〕,在《返還琉球協定》1971年6月簽署之後,1972年5月生效之前。
苫米地真理就關於釣魚島的日本外務省國會答辯進行了細緻考證:“觀察國會答辯的變遷:1955年7月答辯竟然不識島名;……1970年9月愛知外相答辯亦有曖昧之處;主張了日本有領有權,但是并未似後來那樣否認存在領土爭議。”〔13〕愛知外相亦沒有發言否認先期提出領有權的中國台灣所陳述之各項權原。
更關鍵的是,愛知外相發言中的日本領有權依據僅僅是“尖閣諸島明確處於美國施政範圍之內”一條。日本外務省不似後來那樣追溯1895年即領有釣魚島,應是懂得戰敗國已失去了戰前領土的全部權原。日本舉出的唯一一條依據顯然毫無國際法價值。在國際法上,委任統治的施政權與主權無關。美國政府於同日便聲明:美國歸還的是施政權,主權“應由當事國共同協議”。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前中華民國是繼承關係
1969年6月美日開始琉球等諸島返還談判,翌月中國台灣便對外表明:“行使對釣魚台列嶼及其大陸架的領有權。”中國台灣當時占據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席位。
1970年7月中國台灣公佈批准美國太平洋加爾夫公司(PACIFIC GULF)在釣魚島海域勘探石油的申請〔14〕。1969年美國太平洋加爾夫公司向中國台灣提出的申請,顯示當時國際社會自然地把中國,而不是美國及其琉球民政府作爲釣魚島施政權、主權及其大陸架專屬經濟權的所有者;中國台灣予以批准亦是向國際社會顯示了行使主權的行為。
8月,琉球美國民政府立法院向美日政府發送“決議文”:中國台灣“對美國加爾夫公司給予礦業開採權,並主張領有尖閣諸島主權;要求政府采取措施”〔15〕。8月26日,中國台灣“外交部”對外聲明重申:“釣魚台列嶼是中國領土。”9月10日愛知外相答辯是就前述美國琉球民政府“決議文”的反應。美國國務院同日表態了歸還施政權與主權無關的立場〔16〕。
1971年2月24日,中國台灣“外交部”又遞交日本駐台北大使通知文:中國對釣魚台列嶼擁有主權。〔17〕
梳理一下前述中國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日本,及相關的美國的表態時間點。最早的中國台灣在1969年7月即對外聲明:“行使對釣魚台列嶼及其大陸架的領有權。”
日本1970年9月10日愛知外相國會答辯是對日本國內説明,且是在1971年6月17日美日締結《返還琉球協定》之前;《日本1972年基本見解》亦在前記返還協定5月生效之前,而在此等期間,日本在國際法上對委任統治地尚無權提出領土要求,為無效聲索。
中華人民共和國宣示領有釣魚島主權,1970年12月以“新華社評論員文章”的形式首次對外表態,1971年12月30日中國外交部首次發表對外聲明〔18〕,時間早於《日本1972年基本見解》,亦早於美日《返還琉球協定》生效之前。
1972年5月,《返還琉球協定》生效,雖未經聯合國決議,日本實際上得到琉球等諸島施政權,琉球等諸島實際上脫離了聯合國委任統治地這一國際法地位。由此日本終於在國際法上有資格要求琉球等諸島主權;并於1972年9月,在中日和約性質的中日邦交正常化談判中,日本就冲繩包括釣魚島,首次對中國正式要求談判其主權歸屬;此舉確定了國際法上“領土爭端具體化的日期”,即所謂“決定性日期”。“決定性日期”1972年9月29日之前的“第一聲索國”無可置疑的是中華民國及其繼承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是日本。
5、國際法上的“無主先占”權原
(1)日本無權主張國際法上的“無主地先占”權原
如前所述,在國際法上戰敗國日本失去了戰前領土的全部權原,沒有固有領土;其戰後領土由戰勝國決定,係於跟戰勝國之和約,日本無權主張戰前的無主地先占權原。
(2)日本三次改口,最後無理强三分,主張“無主地先占”權原
第一次,1970年9月3日日本大使板垣修密訪中國台灣“外交部”次長沈劍虹說:1896年<天皇敕令第十三號>把釣魚島編入冲繩行政區,是日本領有釣魚島主權的根據。之後,10月23日,沈劍虹召見板垣修告知:<天皇敕令>中并無釣魚島的任何記載。
第二次,前述9月10日日本外相在日本國會答辯:“尖閣諸島明確處於美國施政範圍之內,毫無疑問是日本領土。”但是,衆所周知施政權與主權無關。
第三次,10月23日板垣修在沈劍虹召見時改口回答:有1895年1月明治政府所做領有釣魚島的內閣決定作爲將無主地編入日本的根據〔19〕。
日本政府公開主張“無主地先占”,是1972年3月21日外務省高島益郎條約局長的國會答辯:“根據先占法理,合法取得”;這又僅僅是對國內説辭,而在兩周前的3月8日所發佈之<政府基本見解>中未曾主張。〔20〕
可見,日本政府是在美日開始談判返還琉球等諸島之後,在沒有任何權原根據的情況下突然開始主張領有釣魚島;然後急覓權原,以至一錯再錯,再三改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