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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台獨”路徑下對聯大第2758號決議的曲解
http://www.CRNTT.com   2025-12-03 15:36:22


  中評社╱題:“法理台獨”路徑下對聯大第2758號決議的曲解 作者:高聖惕(武漢),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二級教授;蘆斌洋(武漢),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

  【摘要】聯合國大會第 2758號決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聯合國代表中國的合法權利,將蔣介石的代表從其非法佔有的席位逐出,全面否定了“一中一台”的論調。偏綠學者卻基於“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曲解該決議,聲稱其“未處分台灣地位”、“否定蔣介石集團1949-1971年佔領台灣的合法性”和“不妨礙台灣入聯”,旨在為“人民自決”和“法理台獨”鋪陳基礎。本文釐清“法理台獨”的國際法路徑,指出曲解第2758號決議有悖事實和法律之處,強調“台灣光復節”的國際法意涵。

  一、前言

  美國將戰略重心轉向亞太後,加速“國際化”台灣問題,掏空一中原則,硬推“兩國論”。2025年2月4日,美國代表在世界衛生大會(WHA)妄稱“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並未排除台灣有意義參與聯合國系統,不能成為排除台灣的基礎”。2025年4月23日,美國首次在聯合國安理會指責中國大陸“誤用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而孤立台灣。2025年7月21日美國眾議院通過所謂“涉台地圖法案”,禁止美國國防部製作和展示將台澎金馬描繪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的地圖。台灣當局則積極配合,賴清德在2024年9月24日表示 “台灣與中國互不隸屬”,還妄稱中國大陸“扭曲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並與一中原則不當連結,宣稱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無權參與聯合國體系和其他國際場域”。①這些說法突顯“台灣地位和歸屬”是討論第2758號決議的關鍵。台當局曲解第2758號決議的目的是鋪墊“法理台獨”的“國際法路徑”和強化台灣的“國際能見度”,可能對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及和平發展產生負面影響。本文將析論偏綠學者“兩國論”的國際法路徑,討論第2758號決議在“法理台獨”當中的角色並指出其法律和事實的誤區。

  二、偏綠學者對第2758號決議的曲解

  李登輝當政時,偏綠學者已在台公開主張第2758號決議與台灣無關,論點凝聚於黃昭元主編、2000年出版的“兩國論與台灣國家定位”一書(簡稱“論文集”)。“論文集”宣稱第2758號決議針對的是中國“代表權”問題,非台灣的“會員資格”問題。②2007年陳水扁當局以“台灣”之名申請聯合國會員試水,申請書遭聯合國秘書長依據第2758號決議及一中原則退回。③偏綠學者仍堅持應以“台灣”為名申請加入聯合國(以下簡稱“入聯”),為排除障礙,偏綠學者主張⑴該決議凸顯蔣介石政權欠缺中國代表性及統治台灣的合法性;⑵該決議否決“雙重代表”、“兩德模式”和“兩韓模式”的可能性;⑶該決議未提及台灣,故不妨礙台灣入聯。以下分論之。

  (一)第2758號決議確認蔣政權的非法性

  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曰:“大會記取《聯合國憲章》的原則,考慮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權利,對維護《聯合國憲章》與對聯合國必須謹守憲章的原則都是重要的,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駐聯合國的唯一合法代表,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權利,承認其政府的代表是中國駐聯合國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刻將蔣介石的代表從其在聯合國與所有附屬組織非法佔有的席位逐出。”

  以“台灣不屬於中國”為前提,偏綠學者主張內戰導致“中華民國”喪失“領土”,損及其國際法人格,蔣介石為首的“中華民國”政府如同喪家之犬,不再是“合格的”國際法主體。黃居正認為,1951年舊金山和會未允許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華民國”任何一邊宣稱代表的“中國”參加,顯示當時各國已無法確定哪個政府才能代表中國,國民黨政府遂無資格代表中國。即使日本拋棄台澎主權,使其成為無主地,“中華民國”也沒有資格於1951或1952年依照國際法的“先占”而取得台澎主權。黃昭元認為,當政府統治的土地與人民根本不具同一性時,不能承認兩者仍然是同一政府,即使該執政團隊使用相同國號或憲法。因此,1949年敗退台灣的“中華民國”是在台灣的“流亡政府”。④陳隆志援引第2758號決議中的“立刻將蔣介石的代表從其在聯合國與所有附屬組織非法佔有的席位逐出”,認為既然蔣政權的代表被排除在聯合國外,“中華民國”在國際社會則失去合法性與正當性,⑤據此證明1949年以後霸佔台灣的蔣政權是一個竊盜中國的非法政權,無權代表中國,亦無統治台灣的正當性。⑥這些主張的誤區是罔顧《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向同盟國家投降書》(簡稱日本《降書》)和台灣光復節。偏綠學者無法自圓其說的是,他們奉為上國的美國和日本自1949年到1970年代,甚至是第2758號決議通過後,還曾承認蔣政權“合法代表中國、合法統治台灣”。

  (二)聯合國的中國代表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2758號決議規定 “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駐聯合國的唯一合法代表”。陳隆志認為這解決了中國的代表權問題,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代表中國及中國人民。陳俐甫認為該決議消滅“分裂代表”與“共用中國代表”的可能,南北朝鮮、東西德在聯合國的“雙重代表”模式遂不適用於台灣入聯。林立據此認為必須放棄“中華民國”的招牌,“台灣才有生路”。李登輝時期推動所謂“務實外交”,放棄“漢賊不兩立”的立場,不在一中原則之下搶奪中國在聯合國的代表權,而以“分裂國家”的“兩德模式”企圖解決台灣的國家資格問題和國際組織的參與問題。此舉失敗,偏綠學者遂認為,“九二共識”和一中原則內含的“一中”在聯合國場域內衹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台灣“入聯”衹能脫離中國,須改換招牌為“中華民國在台灣”、“中華民國台灣”或者“台灣國”。

  (三)第2758號決議未處分台灣地位

  陳隆志認為,第2758號決議解決的是“中國代表權”問題,決議不提台灣,也不決定台灣的歸屬與國際法律地位,遂不妨礙台灣入聯成為新會員國。陳文賢主張該決議既“沒有決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也沒有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代表“台灣及台灣人民”。因此,在該決議確認中國的代表權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情況下,堅持一中原則的後果就是“將台灣困在中國框架內走不出去”。⑦同樣的,這些論點的前提也是“台灣不屬於中國”。

  (四)誤區:“國家-政府”的混淆和第2758號決議的無限上綱

  筆者認為,偏綠學者論述聯大第2758號決議的前提是“台灣於1971年之前不屬於中國”。而涉及“台灣回歸中國”的關鍵是《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書》和台灣光復節,偏綠學者無法逃避,遂混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和中國三者間的關係。

  台“外交部”2025年5月9日第148號新聞稿曰:“《開羅宣言》或《波茨坦公告》等具國際法效力的文件都已確認中華民國對台灣的主權,而且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不存在。”⑧顯然,台當局主張(1)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個1949年才產生的新國家,與“中華民國”是兩個國家。(2)台灣屬於“中華民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但是,這種主張在事實上和法律上都缺乏依據。

  1912 年2 月12 日,清帝發佈退位詔書。同年3月11日,民國統一臨時政府成立,外交部致電各外交代表:“本日外交部以中華民國統一臨時政府已告成立,袁大總統於三月十號舉行受任禮,所有滿清前與各國締結各項國際條約,均由中華民國政府擔任實行上之效力,凡已結未結及將來開議各項交涉案件,均即由駐在國之臨時外交代表繼續接辦。”該臨時政府表示:“今之言承認,非指國家而言,乃指政體而言。”⑨換言之,滿清和民國之間是“政府繼承”關係,兩個政府在國際法上是代表“中國”之前後政府,1912年之前的中國由滿清政府代表,之後由中華民國(統一臨時政府)代表。中華民國在1912年向外國政府尋求的是“政府承認”,而非“國家承認”。

  同理,《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公佈時,中華民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政府。從《開羅宣言》的文字就看出國家與政府的不同:“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因此,台“外交部”所謂“當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不存在”和“中華民國台灣是主權獨立的民主國家,與中國共產黨威權統治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來就互不隸屬”的說詞不符合國際法,枉顧1949年在包含台灣省的中國領土上經由革命發生“政府繼承”的國際公認的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並非建立一個領土僅限於中國大陸的新國家,而是通過革命要在包含台灣的全中國領土建立“新政府”來代表(領土並未改變的)中國,並剝奪蔣介石集團(“中華民國”政府)對中國的代表權。⑩

  中英建交、中美建交、中日建交的文件也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彼此爭奪的是外國的“政府承認”,彼此的關係是“政府繼承”以及“國家代表權”的替換。試問,若“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兩個國家,中英、中美、中日建交何需以英台、美台、日台“斷交”為條件?此外,蔣介石政權自1949到1971年在聯合國聲稱代表的,也並非獨立的“台灣國”或是“不屬於中國的台灣”,而是領土包含中國台灣省及中國大陸各省的全中國。內戰失敗的蔣介石政權從1949年起就在聯合國持續反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代表權”的呼聲,自稱為中國唯一合法代表。因此,中華民國是1912-1949年的中國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1949年後的中國合法代表,兩個政府先後代表同一個國家,即領土包含台灣及中國大陸的中國。否則,為何第2758號決議通過後,蔣介石的代表要離開聯合國?

  陳隆志提出的“第2758號決議全面否定中華民國政府統治台灣的合法性和正當性”的論點,其實過頭了。第2758號決議的法律效果是“立刻將蔣介石的代表從其在聯合國與所有附屬組織非法佔有的席位逐出”,因為蔣介石所領導的“中華民國政府”並非全中國的合法代表。第2758號決議涉及的是領土包含台灣和中國大陸的“中國”在聯合國的合法代表權的歸屬。有效統治全中國99.6%領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49年起在聯合國主張自己才是中國的合法代表,在1971年終能成功。就台灣而言,聯合國官網稱其為“中國台灣省”,這也符合兩岸的法律制度。蔣介石集團從1945年10月25日(台灣光復節)起合法對台行使領土主權,自此為了“中國的名義”統治台灣。聯合國在乎的並非地方政府的代表,而是國家的代表。蔣介石集團從1945年起作為台灣“省政府”的合法性和正當性遂與第2758號決議無關。

  其實,偏綠學者以第2758號決議為基礎得出的結論是“台獨國際法路徑”的核心。下文將說明“曲解第2758號決議”和“法理台獨的國際法路徑”的聯繫關係。

  三、“法理台獨”下的“台灣法律地位”

  李登輝在卸任前一年(1999年)提出“兩國論”,偏綠學者則從憲法和國際法兩路徑論述“法理台獨”。第2758號決議為“國際法路徑”的關鍵之一,核心就是“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即:1949年敗退台灣的蔣當局乃是“流亡政府”,因為“台灣不屬於中國”。又因蔣對台的佔領欠缺合法性,使得“台灣的法律地位不能確定”,第2758號決議則能“證明蔣政權的非法性”。以下分論之。 

  (一)1988年以前台灣主權未定

  由於1951年“舊金山和約”(又稱“對日和約”)和1952年“台北和約”未規定台澎主權歸屬,僅規定日本放棄台澎主權,偏綠學者遂提出“台灣法律地位”的三條思路:⑴“無主地”的觀點,陳英鈐主張“中華民國”自日本放棄台澎主權之日起,根據國際法的“先占”原則取得台澎主權。⑵林立主張“舊金山和約”無意讓台灣成為無主地,而是留待日後決定。在同盟國對台灣地位作出處理之前,台灣的主權應歸全體同盟國或者全體國民所有,這種主權處理應由同盟國或者“台灣”人民依照“人民自決”處理。⑶陳隆志主張,蔣介石流亡政權將台灣置於戒嚴的威權高壓統治下,“台灣人”被剝奪了基本自由與人權。蔣家政權在這個軍事統治階段(1952-1987年)“沒有合法和正當性”。自1988年起台灣開啟“民主化”,即“終止動員戡亂”、“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遂達成有效的“人民自決”,發展出獨特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制度,演進為一個“主權獨立的新國家”。⑪

  據筆者觀察,較多偏綠學者(以及民進黨當局)偏向林立或者陳隆志的觀點。林陳論點皆需“非法化”1952-1971年間蔣政權對台統治。陳隆志認為,在1952年“舊金山對日和約”生效,日本正式放棄台澎的主權之後,台灣國際法律地位未定。隨著1988年開始的台灣政治的民主化與本土化的民主大轉型,台灣由軍事佔領區進化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據此,偏綠學者下一步的論述重點在於“民主轉型”產生“台灣國”國格和要件。

  (二)“中華民國在台灣”滿足國家的條件?

  “論文集”作者主張台灣滿足《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簡稱《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一條的條件。該條規定了構成國家的四個要素:“定居的居民”、“確定的領土”、“政府”及“與他國交往的能力”。

  就國民和政府方面,國民即國家統治權力的客體。張嘉尹認為,台灣有2300萬居民,比許多國家的人口要多。政府方面,居民需具有同一個“國籍”,使用同一種護照,受到同一個法秩序支配,向同一個“政府”繳稅,有選舉資格的國民還可以在“總統”選舉日選同一個“國家”的“總統”。就此,1996年之後台灣開始“總統”直選,“中華民國”的政治和法律制度遂“台灣化”,⑫足證台灣有確定的居民和統一的政權組織形式。

  就領土方面,民進黨當局罔顧台灣現行法律制度,違法主張“中華民國”的“領土”僅限於台澎金馬。由於“1947年中華民國憲法”未列舉“中華民國”領土範圍,僅在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廖福特竟無視“1947年憲法”的制憲歷史與之前中國歷朝歷代的領土情況,主張既然“憲法”無明確領土規定,“中華民國”領土則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重合。⑬

  就與他國交往的能力方面,林立認為儘管台灣“外交”艱難,但仍有29個“邦交國”,證明具備“與他國交往的能力”。值得注意的是,截至2025年9月“中華民國”僅剩下12個“邦交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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