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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圖 |
中評社北京12月24日電(評論員 喬新生)數據作為新型生產要素,是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的基礎,已經融入生產、分配、流通、消費和社會服務管理等各個環節,深刻改變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社會治理方式。數據基礎制度建設事關國家發展和安全大局。為加快構建數據基礎制度,充分發揮中國海量數據規模和豐富應用場景優勢,激活數據要素潛能,做強做優做大數字經濟,增強經濟發展新動能,構築國家競爭新優勢,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了《關於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
這是中國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之後,為加快數據產業發展而制定的綱領性文件。這份文件系統性地總結了中國數字經濟發展的經驗,針對數字經濟未來發展可能出現的問題,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前瞻性的指導原則。
其中引人注目的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數據產權制度、數據交易制度、數據要素收益分配制度、數據要素治理制度。產權制度部分試圖借鑒中國土地管理制度和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一些經驗,形成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基本原則。
首先,中國數據分為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個人數據。在分類基礎之上,分別制定不同的產權規則。
對於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依法履行職務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公共數據,加強匯聚共享和開放開發。鼓勵公共數據在保護個人隱私和確保公共安全前提下,以模型、核驗產品和服務的形式向社會提供。對不承載個人信息和不影響公共安全的公共數據,推動按照用途加大供給使用範圍。
使用的原則是,用於公共治理、公益事業的公共數據有條件無償使用,用於產業發展、行業發展的公共數據有條件有償使用。保密的公共數據不予開放。
其次,市場主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采集到的不涉及個人信息和公共利益的數據,市場主體享有依法持有、使用、獲取收益的權利,保障其投入的勞動和其他要素貢獻獲得合理回報,加強數據要素供給激勵,鼓勵探索企業數據授權使用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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