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中國借鑒土地所有、使用、收益權能相對分離制度而採取的一種極為特殊的數據產權制度。眾所周知,中國對土地實行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權、土地經營權分享制度。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土地的發包權,土地承包權人享有土地的使用權,土地承包人可以在法律的引導下與經營者簽訂合同,經營者享有土地的經營權。
數據產權領域是否可以借鑒土地管理制度,形成所有、使用、收益相對分離的制度,存在一定的爭論。此次出台的文件肯定了所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相對分離的做法。市場主體可以將數據的使用權和收益權通過簽訂合同方式,授予其他經營者,從中獲取必要的收益。
文件特別強調,鼓勵探索企業數據授權使用新模式,鼓勵雙向授權,共同使用數據,幫助中小微型企業實現數字化轉型。支持第三方機構、中介服務組織加強數據的采集和質量評估標準制定,推動數據產品標準化,發展數據分析、數據服務等產業。
第三,進一步完善個人數據確權授權機制,對個人數據的采集、持有、托管和使用實行授權管理,不得採取“一攬子授權”、強制同意等方式過度收集個人信息。促進個人信息合理使用,探索由受托者代表個人利益,監督市場主體的個人信息數據進行采集、加工、使用。
對涉及國家安全的特殊個人信息數據,可以依法授權有關單位使用。加大個人信息保護力度,推動重點行業建立完善長效保護機制,強化企業主體責任,規範企業采集使用個人信息行為。
在數據產權問題上,中國監管思路日漸清晰。管理部門借鑒土地管理制度,建立數據所有、使用、收益相對分離的產權制度,規範不同數據主體的權利義務,在分類管理基礎之上,對公共數據、市場主體收據和個人數據制定不同的規則,確保中國數據產權制度有助於促進中國數字經濟的發展。
但是必須充分意識到,數據複雜性就在於,各類數據相互混雜,現有的分類管理模式,是否有利於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則,值得進一步深入研究。至少從目前情況來看,政府掌握數據中,包含大量個人信息,雖然強調“原始數據不出域,數據可用不可見”,但是能否真正做到這一點需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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