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憾之一,日本公司和政府強擄華工的法律責任未能得到確認。
偏低的救濟數額無法稱為賠償,日本企業對類似訴訟“分而治之”等,以及從橫向上看和解金額遠低於韓國類似訴訟,日方設立基金等舉措在反省力度上更遠不及德國坦誠徹底。但是,這類遲到半個多世紀的和解仍然意義重大。
一是在日本政府和許多涉案企業拒絕承擔責任、拒絕與中方原告談判的大背景下,西松建設等公司的和解做法無疑值得嘉許,也為其他公司樹立了一個正面榜樣。除二審的廣島法院曾判定西松建設敗訴外,其他幾乎所有判決,尤其是2007年日本最高法院的終審判決都判定日本企業在中國勞工索賠案上勝訴。在勝訴的情況下仍響應法院的和解倡議,企業自身在訴訟外承諾對其行為道歉謝罪,並支付一定數額的和解款,作為聯繫調查、建立紀念碑、故地重游和吊唁、救濟當事人及後人等之用,這樣的例子還是不多見的。
擄日勞工索賠案所設企業,如今仍都是日本的知名企業,甚至不少都是跨國巨頭。西松建設和此前的鹿島建設等能主動做出和解努力,是其承擔社會責任的積極體現。這對於扭轉中國民眾因索賠案給日本企業及其政府形成的負面印象,無疑具有極大地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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