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針對彈劾案部份,根據“憲法”第97條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而根據第98條,“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因此“監院”對於陳總長的彈劾,已踐行“憲法”程序,一切合憲;另外彈劾案後,關於“急速處分”案,筆者也希望能夠依法處理,“法務部”在接到“急速處分”通知後,能夠依法處理,勿枉勿縱,倘若不為急速救濟之適當處理者,亦應負失職責任。對於彈劾案後,“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更應秉本於職權公正處理。在彈劾理由中的相關法律條文及關於失職事項細節說明,彈劾案中亦記載的十分清楚,因此關於彈劾案就法的部分,應無爭議,完全是針對事而不是針對人。
其次就政治效應部分,陳聰明是不是國民黨敗選的其中理由之一,問問藍營選民及支持者就可窺知答案,民眾不滿的情緒是因為陳聰明總長的作為不夠積極,對於外界質疑事項遲遲無針對具體事項做詳細說明,對於為何說謊亦未給民眾一個交代,因此許多民眾對於陳聰明因素存有很多的意見,但這些意見是個人主觀的情緒,與陳聰明總長被“監院”彈劾之具體事由並無直接因果關係,只是彈劾的時機並未考量到政治因素,因此才會有過多政治解讀,但這些都無助於本案的澄清,因此泛政治化是沒有必要的。綠營人士一再調侃藍營將敗選理由怪罪給陳聰明,這完全是選擇性的指控,站在藍營選民角度來看,陳聰明是一個國民黨敗選的其中因素之一,比例佔多少尚有待討論;另外以目前“監院”情況第一次審查會的六比六,到第二次審查會的八比三,都足見“監委”個人自主性,任誰都無法操作及施壓,並且也非一面倒地全票通過支持彈劾案。況且表決“監委”亦非全是國民黨黨員,綠營應該針對“事”的部分去做爭執,而非針對對“人”的部分去做文章。
再者針對社會責任部分,陳聰明的所做所為,顯然已經違背社會多數人期待,大家對陳聰明本人並無過節,主要是對於身為“檢察總長”的交往過於複雜,利益糾葛甚深而感到不滿,更害怕扁案未來結果,恐怕無法符合社會公義的期待。陳聰明總長本身既然已失社會信任;何不留下一個漂亮身影,替自己所失的社會尊敬與信任盡力彌補,陳聰明未來留下怎麼樣的名聲,端賴他的態度,辭職並非問題解決的結束,而必須要對其所知之真相,一五一十地向社會大眾及相關單位做明確坦白的交代。
另外對於後續扁案處理,陳總長認為辦扁案這麼久,“(扁)起訴了,也押了。”他不明白自己到底做錯了什麼?對於“立委”、“監委”非彈劾他不可,他認為“針對性太強。”,顯然陳總長沒有掌握到問題的關鍵,或是避重就輕,陳水扁被起訴及被押其實不是問題的核心,核心是所有陳水扁涉及案子,包括二次金改、海外密帳等,是否都已經全面查清楚?陳水扁被起訴被收押,是根據犯案情節的嚴重性所產生之必然結果,人民要的是“全盤”的真相,而不是“個別”的真相。扁案辦到今天,許多疑雲因此未徹底解開,這就是民眾對於扁案偵辦的態度明顯不滿,陳水扁有沒有罪,都該有個交代,就算陳聰明今日辭職,扁案所有未解開的謎依舊存在,未來仍須繼續偵辦,勿枉勿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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