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各方也都有冠冕堂皇的理由。發達國家認為,在經歷了《京都議定書》予以的減排“緩衝期”後,發展中國家應履行有強制性的減排責任,並認為各國排放額度的確定,應以過去的排放水平為基準。而發展中國家則堅持“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認為目前只能承擔“自主”的減排責任。發展中國家的理由是,從歷史上看,發達國家工業化運動較早,是造成氣候變暖的“始作俑者”,因而應當履行較多的減排義務;從現實上看,發展中國家大都面臨著脫貧問題,過早、過多地減排,會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甚至影響社會穩定。由此造成的後果是,各方相互指責,僵持不下,難以達成有突破性意義的協議。去年的哥本哈根會議就是這樣的結局。
問題是,在氣候變化問題上,大家同處於一條“挪亞方舟”上,沒有人可以幸免於難。因之氣候協議必須達成,早達成代價低,晚達成代價高。在此情況下,各方多一些理解、同情,少一些苛責、計較,爭相邁出妥協的第一步,無疑是解決問題的關鍵和必須。
從道理上講,發達國家無疑應展示更積極的姿態。一個不容置疑的人類倫理是,生活在同一個星球上的人們,應當享有同樣的生存與發展權,理想的狀態是,大家都享有相差不大的生活水平。當然,由於歷史和現實原因,發展中國家的生活水平明顯偏低,對此他們不必怨天尤人,但在目前碳排放空間受限的情況下,其“發展權”無疑應當被優先保證。這也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確立“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並為《京都議定書》所遵循的原因。應當說,這個原則是合情、合理,也是最具可行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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