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8月10日電/台灣的“總統辦公室”前後任主任馬永成、林德訓委任律師團今天聲明,痛斥台北法院審理“國務機要費”案,“違憲”認定陳水扁筆錄具有證據能力,且只傳政策“執行者”不傳“決定者”的裁定,荒謬至極,嚴重剝奪被告聲請調查有利證據的權利,貶抑憲法保障的訴訟權,對被告不公。
台北地方法院上午再度審理“國務機要費”案,對於律師聲請傳喚陳水扁作證,合議庭認為,有關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的“待證事實明確”,裁定不傳喚陳水扁。
律師團聲明指出,被告馬永成、林德訓作為“總統辦公室”前後任主任,奉陳水扁之命執行若干機密工作,竟遭檢察官以偽造文書等罪嫌提起公訴,相當無奈。只有陳水扁出庭才能證明兩人清白。
聲明指出,“國務機要費”承辦檢察官陳瑞仁在偵查中連續兩次傳訊陳水扁,而且法院審理此案也曾分別傳訊協助陳水扁執行機密工作的證人外交部長黃志芳、張維嘉到庭,法院今天竟然以“事證已臻明確”為由,刻意迴避不敢傳喚核心決定者陳水扁出庭作證,恣意荒謬至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