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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中評社 段曉魯攝) |
中評社香港8月11日電(記者 段曉魯)香港特別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日在政府總部召開記者會並回應了有關於《反外國制裁法》的問題,她表示,特區政府會竭力去履行憲制責任,包括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支持將這部全國性的法律,即《反外國制裁法》列入附件三,然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林鄭表示,有關全國人大已通過的《反外國制裁法》,目標是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特區政府是有憲制責任去履行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按《基本法》第十八條,全國性法律是可以透過列入附件三而適用於香港。在列入附件三之前會進行諮詢,諮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基本法委員會,她亦已經提供了被諮詢的意見。特區政府會竭力去履行憲制責任,包括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支持將這部全國性的法律,即《反外國制裁法》列入附件三,然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林鄭稱,《基本法》第十八條說明,列入附件三並在香港實施是有兩個方法,一個是公布,就好像國家安全法是透過公布於即日實施;一個是經過本地立法實施。她提交的意見是支持應該透過本地立法程序來進行,這正是因為她也十分肯定會有外部勢力、外國政府或西方媒體會藉此炒作,想藉此弱化香港金融中心的地位,或是各界對於香港的信心,所以本地立法過程將可以澄清和釐清《反外國制裁法》在香港實施的法律框架和法律程序等,更加符合香港的法制要求。
林鄭強調,在未有《反外國制裁法》前,如果國家在外交的層面需要作出任何制裁行動,特區政府一如既往會用現有的法律來配合中央。請大家留意,這條法律名為《反外國制裁法》,英文是Anti-Foreign Sanctions Law,是“反”,不是國家做主動,國家不是主動制裁其他地方的人士或機構,是當有人無理粗暴地制裁國家、國家的機關,或者是中央及特區的官員,特區政府必須有反制的能力。
林鄭指出,《反外國制裁法》經過全國人大通過後,要處理的是這條全國性法律是否適用於香港。《基本法》第十八條說明,如果全國性法律屬於非香港高度自治的事宜,這個《反外國制裁法》肯定不屬於香港高度自治的範圍,因為它涉及外交事項,所以是完全符合《基本法》第十八條,可以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然後成為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這是不容爭議的,亦是履行特區的憲制責任,維護國家安全、主權、發展利益。她作為行政長官,當我被諮詢,我會支持列入附件三;但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
林鄭亦指出,《國歌法》透過本地立法,《香港國安法》則透過公布實施。這裡可以看到有明顯分別,前者《國歌法》是真的適用於全國的法律,但套用在香港,可能需要考慮到香港的實際情況;但《香港國安法》其實幾乎是為香港而制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所以在草擬準備的過程,已經充分考慮在香港實施時的法律程序和因素。她也曾經說過,在《香港國安法》的草擬過程中,她是全情投入,特區政府給了很多意見,絕大部分獲中央採納,所以在當晚公布實施時,特區政府已經懂得使用這條《香港國安法》;過去一年實施亦很有成效、很順利,警務處國家安全處在《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獲得的額外權力,都應用得很好,就是因為有這個過程。今次情況與《國歌法》類似,是全國性法律,特區政府要套用於香港就必須要考慮香港的實際情況、香港的法律框架和所需的程序,因此她傾向,當然這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為了要確保《反外國制裁法》在香港能夠有效、全面準確實施,經過本地立法過程會比較穩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