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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公布兩部黨內法規:把權力關進籠子裡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5-28 09:02:08  


 
  《制定條例》明確規定,起草黨內法規,應當深入調查研究,全面掌握實際情況,認真總結歷史經驗和新的實踐經驗,充分了解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的意見和建議。

  同時,《制定條例》對徵求意見環節作了細化規定:一是規定徵求意見時應當注意聽取黨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二是規定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黨內法規草案,應當充分聽取群眾意見;三是規定徵求意見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網上徵詢等形式。

  姜明安說,黨內法規姓“法”,就必須通過一定的程序反映黨員和人民群眾的意志、利益,體現客觀規律。《制定條例》在這方面作了許多創新規定,其中調查研究、聽取意見主要在於保障民主性,專家論證主要在於保障科學性。

  同時,《制定條例》對“前置審核”程序作了進一步完善,明確審議批准機關收到黨內法規草案後,要交由所屬法規工作機構進行審核,並規定了發現問題後的處理辦法和程 序。

  甄小英解釋說,上述程序的修訂,有利於解決一些地方制定黨內法規過程中閉門造車、脫離群眾、脫離實際、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問題,以及由此導致的一些黨內法規質量低,甚至存在與國法、黨紀相衝突和損害群眾利益等問題。

  為更好地把住黨內法規的質量關,《制定條例》還把“注重簡明實用,防止繁瑣重複”作為制定原則,要求黨內法規方向正確,邏輯嚴密,表述準確、規範、簡潔,具有可操作性。

此外,《制定條例》對黨章、中央黨內法規、省區市黨委制定的黨內法規的效力等級,作出了明確規定,以解決黨內法規的規範衝突問題。

  保障黨內法規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執行力

  與1990年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相比,《制定條例》將原條例名稱中的“程序”二字删去。同時,將省區市黨委制定黨內法規活動納入了適用範圍。

  甄小英說,這次修訂增加了制定工作的實體性要求,特別是對黨內法規制定權限作出專門規定,明確了哪些事項只能由黨的中央組織制定、哪些事項可以由中央紀委、中央各部門或省區市黨委制定,有利於從根本上避免或減少無權制定、越權制定、重複制定等無序制定現象,確保黨內法規制度體系的統一性和權威性。同時,將省區市黨委制定黨內法規納入適用範圍,有助於解決省區市黨委制定黨內法規的做法不夠規範的問題。

  與《暫行條例》相比,《制定條例》將“有的黨內法規公開發布”的規定,修改為“黨內法規經批准後一般應當公開發布”,確立了“以公開發布為原則、以不公開發布為例外”的制度。

  “法的基本品性就是公開、透明,沒有公開、透明的東西就不能叫做‘法’。”姜明安說,這樣修訂可以提高黨內法規的知曉率,進而監督相應法規的貫徹執行,體現了中國共產黨治黨的民主性、先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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