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2月1日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31日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旨在依法懲治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犯罪活動,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此次發布的司法解釋對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的認定標準,以及“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非法經營罪、洗錢罪、幫助恐怖活動罪的競合處罰原則;非法經營數額、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標準、處罰原則及判處罰金的標準;單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從寬處罰的認定條件和標準等作出明確規定。
其中,司法解釋規定的三種屬於“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包括:虛構支付結算情形,即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公轉私、套取現金情形,即非法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套現或者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個人賬戶服務;支票套現情形,俗稱“支票串現金”,即非法為他人提供支票套現服務。
在非法買賣外匯的認定標準方面,司法解釋規定實施倒買倒賣外匯或者變相買賣外匯等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此外,司法解釋還明確了非法經營罪與洗錢罪或者幫助恐怖活動罪競合時的處罰原則,彰顯了我國依法嚴厲打擊洗錢、幫助恐怖活動犯罪的態度和決心。
這個司法解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來源:新華網) |